涉永豐金弊案 永豐創辦人何壽川 一審判8年半

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本報資料照片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被控指示旗下公司銀行挪用資金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遭檢方具體求刑12年。臺北地院歷經3年審理,今(20日)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8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指控,何壽川與李俊傑共同投資1788大樓,明知Giant Crystal只是李的境外紙上公司,仍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非法放貸6000萬美元;何更事先與李密謀,將融資款兩成即1200萬美元、約新臺幣3億元充作1788大樓的個人投資款。

檢方調查,何另指示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以預付上海辦公室租金爲由,各挪用850萬美元給李,再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爲名掩人耳目;何還指示GC非法放貸給三寶集團旗下無實質營運的J&R公司1億7700萬美元。

而本案的「吹哨者」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晉源,則遭永豐銀自訴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遭外界質疑是挾怨報復,本案目前仍在北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