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以共同偵辦在日詐欺案釋善意

日本與大陸未簽署引渡條約,加上中日關係多有齟齬,兩國警方僅通過雙方定期協商平臺提供資訊,並無其他合作項目。因此,全球各地上演的兩岸搶人大戰,就不會在日本演出。

自肯亞首次向大陸遣送臺籍詐欺嫌犯開始,外交部即以國籍管轄權爲由,透過各種管道盡力爭取將相關案犯遣送至臺灣。之後在印尼、馬來西亞、亞美尼亞、柬埔寨以及西班牙也都接連發生類似事件,外交部都積極與當地國聯絡,部分國家也同意臺灣的主張將嫌犯遣送回臺。

只可惜囿於證據收集不足,嫌犯回臺後很快就因證據不足而釋放,造成極差的社會觀感,不但許多臺灣民衆認爲與其輕縱罪犯,不如交由大陸審訊,大陸民衆更因爲受害人在大陸,因而對臺灣司法產生反感。

這次被日本警方逮捕的詐欺嫌犯能夠順利離境,已經夠離譜,事後我方警檢卻如船過水無痕般,未採取任何具體行動偵查可能的犯罪行爲,更是不可思議。人們不禁要問,政府除了搶人回臺爭面子以外,難道就沒有其他事要做嗎?既然嫌犯在日本受審期間已經承認,曾經打國際電話至大陸進行電信詐欺,檢調單位自然應主動辦案,承接審訊工作。

去年底《刑法》加重詐欺罪的有關規定已經修法完成,無論發生地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衆散佈犯案等3種情形,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百萬元罰金。雖然刑罰比之大陸仍屬較輕,且難以挽回受害人損失,但終歸是將加害者繩之於法。

而在證據方面,臺灣與大陸簽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即便現在兩岸官方互動限縮,但事務性的聯繫與合作並未中斷,臺灣仍有能力要求大陸給予配合,提供相關受害人的資料以及相應證據,畢竟大陸也不想讓案犯逍遙法外。若案件複雜,甚至也可要求大陸派遣工作人員來臺協助調查處理,或者由我方派員前往大陸調查取證。

更重要的是,這也是體現臺灣誠意的機會,在此之前的兩岸搶人大戰,臺灣雖然每次都以國籍管轄權爲權利主張的依據,但若沒有後續的司法動作,則這種主張就只會變成袒護罪犯的藉口,因此每次都遭到大陸的反脣相譏,認爲臺灣對案犯輕縱。

雖然臺灣方面極力駁斥這種觀點,但在社會觀感上,確實容易演變成兩岸政治對抗的可能,而懲治犯罪反倒成了次要,這當然是本末倒置之舉。這次是日本方面主動釋放罪犯,若臺灣方面能夠積極主動採取行動,則可向大陸和國際社會證明,臺灣爭奪詐欺犯遣送回臺,並非只是保護國人權益的單方面考量,而且也會依法對這些犯人進行審判,並讓他們接受相應的刑罰。

而對國內來說,也可以向國人證明政府打擊詐欺犯罪的決心,也向心存僥倖心理的詐欺犯及可能走向這條路的人明言,臺灣並非他們的庇護所。

也只有這樣,臺灣爭奪詐欺犯遣送回臺的做法纔會兼備合法性和正當性,此後各國再發生類似事件,臺灣也有足夠的理由和前例來向當地國證明自己的決心和能力,並有助於後續的遣返工作。通過此舉,臺灣可以和大陸方面加強溝通合作,並重建司法互助領域的互信,彌合之前因爲搶人大戰導致的互信裂痕。

大陸方面也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既然嫌犯已被日方釋放,擺在大陸面前的選項恐怕只剩下一個,如果大陸打算將這批詐欺犯繩之於法,就只能配合臺灣檢調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

從長遠來看,兩岸通過合作打擊詐欺犯罪纔是最合理的選擇,畢竟現階段所抓獲的嫌犯多屬於末端執行者,真正的幕後操盤者仍然未被揭露,其溝通指揮的路徑以及資金去向也有待釐清,這些都有賴兩岸加強合作來實現。此番日方釋放臺籍詐欺犯,恰好給了兩岸雙方一個主動展現誠意和決心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