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補助交通費之方式賄選 七美鄉代當選無效定讞

2024年1月2日澎湖縣/七美鄉民代表當選人張明寧因涉補助交通費方式賄選遭澎湖地院判決當選無效上訴,2023年12月27日再經高雄高分院判決駁回,當選無效確定。(翻攝畫面/許逸民澎湖傳真)

澎湖縣七美鄉民代表當選人張明寧,涉由女兒和女婿以支付選舉投票日機票、船票等交通費用,招待有投票權同鄉自高雄至澎湖旅遊之不正利益來投票支持,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澎湖地院審理後,判當選無效,張不服上訴,日前高雄高分院判決駁回,當選無效確定。

張明寧曾任第12屆至19屆與第21屆七美鄉民代表,亦是第17屆七美鄉民代表會主席,澎湖地方法院調解委員,第23-25屆調解委員會主席,國民黨七美鄉黨團書記等。爲澎湖縣七美鄉第22屆鄉民代表選舉第3選舉區候選人,於民國2022年11月26日選後開票結果當選,並由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公告當選。

檢方查出,張明寧的女兒和任職旅行社的葉姓女婿,前年透過人脈找上旅居高雄的13名鄉親,約定支付選舉投票日機票、船票等交通費用,招待其及託之所尋找其他有投票權同鄉自高雄至澎湖旅遊,要求其等投票支持張明寧,並據此訂購高雄至澎湖之來回機票,又於這13人於前(2022)年11月26日依約搭機前往馬公後,再由葉姓女婿安排遊覽車載至南海碼頭搭乘其所包攬之「海安18號」船隻至七美鄉以爲投票。

判決書指出,張明寧上訴說,女兒和女婿所爲系基於親情而自發之舉,他本人並不知情。但基於當今選舉,候選人爲避免自己賄選遭查察,而推由親朋好友或競選團隊成員尚非少見,所以依立法目的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進而如有事證足認候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默許等不違背候選人之本意而賄選者,均應得對之宣告當選無效。

而其女兒、女婿等對賄選遭查獲將被判刑之嚴重性,及會殃及張明寧也難諉說不知,應無未與張明寧照會商議反任性而爲之理,且以本件賄選而言,都因上述賄選行爲分別已各遭原法院判處張明寧有期徒刑3年6月、女兒和女婿則1年10月,且均未並宣告緩刑可證。

況依據2021年其女兒、女婿之財產資料可見財產非豐,若以自己人脈,合法方式盡力拉票、助選即可,何須甘冒遭判處徒刑風險而自發性買票賄選,因此基於親情而在未告知之情下自掏腰包幫忙買票,尚與經驗法則有違,無非迴護之詞。所以選舉當選無效爲有據,應予准許。張明寧上訴要求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應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