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打119求助 消防小隊長竟約車震性侵釀她自戕喪命 逆轉要坐牢

4年前擔任新竹縣消防局小隊長的陳姓男子,約少女外出與她發生性關係,最高法院將陳男判刑1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

4年前擔任新竹縣消防局小隊長的陳姓男子,在勤務中心值勤時接到16歲少女的求救電話,他見其年幼而以關心、開導、輔導之名義約少女外出與她發生性關係,最高法院駁回陳的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受扶助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刑1年10月,他須入獄。

遭停職中的陳男在2018年2月間任職新竹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小隊長、勤務指揮中心的執勤員,被害人打電話來時,他剛好當天是接電話的人員,於是問少女幾歲,她說16歲後,陳男當天主動傳訊息她「是不是心裡有事,沒關係,可以跟我講,我可以開導」

陳男之後就以關心名義,時常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少女,或聊天、或送早餐,藉此表達關心、開導及輔導,同年4月6日晚上陳男開車載少女後,將小客車停在路邊,突然脫去少女褲子與她性交,後來少女與學校輔導老師在固定約談中提及此事而通報,檢警因此查悉此情。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爲,不能證明陳男涉犯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判決無罪,檢提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男與少女有因消防值勤業務建立事實上之扶助的特別關係,致少女在欠缺完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與陳男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

高院審酌陳男事後雖與少女達成和解,然和解目的在於欲以性騷擾和解處理本事件,致少女難以甘服,情緒激動難以消化而有燒炭自殺之舉動,陳男犯罪後態度不佳,判刑1年10月,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