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貸款交資料淪爲詐騙人頭帳戶 一毛未得還要賠受害人90萬元
2024年8月25日彰化縣/王女上網貸款,帳戶卻淪爲詐騙集團人頭帳戶,受害人對王女提告要求賠償匯款至該帳戶、被詐騙的100萬元,彰化地院審酌後,認受害人應自負過失比例10%,王女應賠償受害人90萬元。(葉靜美攝)
王女因信用有瑕疵,而上網申辦貸款,雖有所疑慮,仍在對方要求下,交付銀行密碼及提款卡給對方,不料卻淪爲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王女在匯款給朋友時驚覺變警示帳戶而報警,受害人提告要求賠償匯款至該帳戶、被詐騙的100萬元,彰化地院審酌後,認受害人應自負過失比例10%,王女應賠償受害人90萬元。
法院經查,王女去年4月12、14日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含密碼)給詐騙集團;受害人同年3月10日起在詐騙集團以「假投資真詐財」誆騙匯款投資,在同年4月14日匯款100萬元至王女帳戶,詐騙集團隨即轉出100萬36元至其他帳戶。
受害人主張,王女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幫助他人作爲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用,竟仍提供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含密碼)給他人,自己因受詐騙集團誆騙而匯款100萬元至其帳戶,王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00萬元之利益,使他受有損害,依共同侵權行爲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王女賠償100萬元。
王女主張,自己是爲申辦貸款,才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並非爲了詐騙原告,且有向對方確認帳戶是否是作人頭帳戶,以及貸款公司是否合法,發覺帳戶爲警示帳戶後,也隨即報警,自己沒有參與詐欺集團,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原告是要匯款給詐騙集團成員,不當得利請求也應僅向詐騙集團成員爲之,且原告爲具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高額投資前沒查證、沒循正當途徑購買股票,反而加入不明之投資羣組,輕率交付鉅款予他人也有過失。
法官認爲,原告雖是爲圖高額利益,未查證即輕率加入投資羣組,並提出鉅款投資,但期間詐騙集團成員不斷詳細分析投資股票利弊,且原告也因此而曾獲利7萬元,確實較難以察覺該投資羣組有詐;反觀被告僅與對方對話約1日,且對索取帳戶之合法性有所懷疑,卻仍未覈實,而交付帳戶資料給他人,顯然過失程度較大,認原告之過失比例爲10%,始爲妥當,過失相抵後,被告對原告所應負賠償金額爲9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