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重複開立發票號碼 若中獎要自賠溢付獎金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舉例說明,A商號新進店員因不諳收銀系統操作,8月6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的發票,並交給兩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有中獎,2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重複兌獎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爲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