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請先戴頂綠帽
過去,臺灣常有公務員透過其親戚向廠商或人民要求賄賂的事件。例如近期內分別在臺南與高雄,發生色情業者與賭博性電玩業者向員警妻子繳付賄款,而員警雖辯稱不知情,卻仍遭判刑之案件。蓋此種案件形跡可疑,且依據一般人民之觀念,很難認爲配偶間不曾收賄的行爲互相討論。因此,對於事務官層級的公務員貪污案件,我國法院所採取的標準,大多認爲配偶或親戚出面收款,即可認定系該公務員之白手套而加以認罪判刑。
而在選舉的公職人員部分,法院的標準又出現轉折。例如一位市長,他的連襟出任特別助理,而將評選資料交付廠商,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還是認爲難以證明市長對於此件貪污案件知情,而判決市長貪污部分無罪,目前最高法院發回二審,已經纏訟8年。
這些疑似民選公職人員透過親戚作爲白手套的案件,不分藍綠或是無黨籍,只要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該民選公職人員收錢,一開始都會在新聞上轟轟烈烈的大搜索大羈押,然後,法院最終多以無罪收場。
日前張花冠被控泄密、貪污、圖利等19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近二審判決,僅「泄密罪」部分有罪,執行刑1年10個月,可易科罰金66萬元。案情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張花冠請其妹張瑛姬代爲圈選政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而張瑛姬則透過工務課找到願支付回扣之廠商,泄露評選委員名單,收賄近800萬元;第二部分則是張花冠本人則因爲希望德昌公司繼續參標大埔美二期工程,而向其泄露評選委員名單。
據前面分析,第一部分是過去臺灣法院對於這種以白手套泄密的案件,除非有直接證據,不然民選公職人員至多隻會成立泄密而很難成立貪污。但是在第二部分,那就引人疑竇了,張花冠以縣長之地位,直接向廠商接觸並提供投標資料,雖然廠商拒絕,但是難道不該論述是否有成立貪污圖利未遂的空間嗎?法院居然認爲是被告林輝武的德昌公司施作嘉義縣政府大埔美一期工程時,績效良好,因而希望德昌公司繼續參標大埔美二期工程,進而認爲這是公益意圖。結果,非但不用探討有無貪污圖利未遂,反而連泄密都可以因此減低其刑。
這個令人震驚的理由,已經超出過去法院「刑不上大夫」對於民選公職人員優待的默契,甚至有一抹「深綠纏上法槌」的隱患了。希望判決書中能針對此部分詳細說明向人民釋疑。不然,今後民衆在上法庭之時,最好都先準備一頂綠帽子。(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