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車禍算職業傷害? 勞動部舉1案例:有爭議可提審議
▲上班時間涌入車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廖婕妤/臺北報導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是遇到交通事故造成傷害,就視爲職業傷害,但要注意的是,可能會因爲個案的情況不同而產生差異,勞動部指出,若是勞工對於勞保局覈定事項不服,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勞動部表示,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的傷害爲限,但勞工因爲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之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因此,將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傷害,視爲職業傷害。
不過,勞動部指出,如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的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爲,則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
勞動部舉例,社會新鮮人小明順利找到工作後,爲上下班交通方便,以機車爲代步工具,某日騎機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於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小明因爲沒有駕駛車種的駕駛執照駕車,所患不得視爲職業傷害,因此覈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
對此,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其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因臨時另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等語。
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審查,小明發生事故當日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爲職業傷害,勞保局覈定小明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小明的申請。
勞動部強調,以上述個案爲例,小明雖是在上班時間、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53條第14款規定,就算小明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即屬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勞動部也說,爲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衆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爲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