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日前,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和徵收方式、減免政策等。《通知》從5月1日起實施,市縣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其中,徵收對象爲我省城市(指設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包括翻修後超過原面積30%的工程項目)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徵收標準按工程項目的建築面積徵收,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和地下建築面積(不含人防面積),徵收標準爲10元/平方米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築面積計算的,按工程總投資額(不含設備購置)徵收,徵收標準爲工程總投資額的2%至3%。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一次性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因規劃用途變更等原因建築面積或總投資額發生變化的,應按實際補繳或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經批准享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程項目,建成後改變了原規劃用途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應按實際補繳已減免費用。(記者任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