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企業 不得變相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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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據山西省能源局2023年山西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工作安排,山西所有涉及中長期電煤合同的企業,均需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範文本,煤炭企業不得通過提高運費或其他費用,變相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2023年全省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範圍中,供應方包括省內在產全部煤礦企業;需求方包括省內全部發電、供熱企業,省外發電企業由省內供應方按照任務量自主選擇。省內發電、供熱企業年度用煤量必須100%簽訂中長期合同。
所有涉及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的煤礦、電廠、獨立供熱企業,均需在2022年11月10日前,在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錄入全部基礎信息,並在交易中心電商平臺下載使用國家統一的《電煤中長期合同示範文本》。
電煤中長期合同原則上爲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勵供需雙方按照價格機制簽訂35年長期合同。地方供暖企業原則上應當簽訂年度中長期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季節性合同。
在價格方面,以產地價格計算的電煤中長期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明確的價格合理區間簽訂和履約,以港口價格計算的電煤中長期合同原則上應按照“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簽訂和執行,不超過明確的合理區間。
對於在車板、到廠等環節銷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環節合理費用後,折算的出礦價、港口價也應在合理區間內。煤炭企業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來源:山西晚報
責編:翟步庭 校對:李青 審覈: 甄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