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陀兒逼近 勞動部呼籲:勞工出勤應以安全爲首要考量

勞動部說明,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僱主宜不扣發當日工資,亦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僱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則可參照前開要點辦理。勞工照常出勤者,僱主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僱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僱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