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淫師」拍女童性影片 攝影助理「做這些事」慘了

苗栗男子阿德(化名)、小偉(化名)、阿忠(化名)3人是通訊軟體Telegram「色淫師」羣組之成員,竟對未滿12歲女童進行媒介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性交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男子阿德(化名)、小偉(化名)、阿忠(化名)3人是通訊軟體Telegram「色淫師」羣組之成員,經常互相交流兒童或少年性影像。3人竟對未滿12歲女童進行媒介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性交行爲,經苗栗地院判決,阿德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交付兒童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幫助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自稱攝影師助理、小偉自稱攝影師及阿忠3人是通訊軟體Telegram「色淫師」羣組之成員,經常互相交流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可供拍攝性影像之兒童或少年資訊及拍攝性影像事宜。緣阿忠透過Lemo交友軟體得知未滿12歲少女A女有意拍攝性影像藉以兌換金錢,基於媒介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6月16日,透過TG介紹A女給小偉、阿德認識。

阿德明知A女爲未滿12歲之兒童,竟於113年6月22日15時許,在苗栗縣西湖鄉A女住處,以試鏡爲由,徵得A女同意,使用手機拍攝A女裸露下體、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多張及A女自慰之影片,再徵得A女同意,以其陰莖進入A女口腔之方式,對A女爲性交,過程中並承前拍攝兒童性影像之犯意,接續使用手機拍攝其與A女爲性交之影片。

並於113年6月22日15時7分許,使用手機,將拍攝A女的性影像透過TG傳送給小偉、阿忠,供其等觀覽。

又於113年6月26日12時5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載送小偉、A女及A女妹妹2人至苗栗縣後龍鎮汽車旅館,繼而在房內一側看顧A女妹妹2人玩手機遊戲、避免其干擾小偉之犯行,小偉即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拍攝兒童性影像之犯意,在房內另一側牀上,徵得A女同意,先後以其陰莖進入A女口腔、陰道之方式,對A女爲性交,過程中並以自備相機及手機拍攝A女裸露下體、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多張及其與A女爲性交之影片。

法官審酌,阿德明知A女爲判斷能力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之兒童,竟因個人特殊癖好及同案被告阿忠之媒介,前往拍攝A女裸露下體、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及自慰之影片,並以陰莖進入口腔之方式對A女爲性交、同時拍攝影片,再將上開性影像傳送給同案被告小偉、阿忠觀覽,又應同案被告小偉邀約,幫助其以陰莖進入口腔及陰道之方式對A女爲性交、同時拍攝性影像,危害A女身心之健全成長甚鉅,且使A女陷於性影像遭流傳散播、長期受持有其性影像者脅制之風險,所爲實應嚴予譴責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罪。

苗栗地院近日做出判決,阿德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交付兒童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幫助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可上訴。

另小偉所涉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行,及阿忠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院另行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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