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警借住友人家硬上12歲少女!週週性侵遭重判9年半

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目前擔任保全的許姓男子,2019年任職警察工作時,借住女性友人的家,他卻利用這個機會,不顧對方12歲女兒以言語「不要」、「很痛」表示不喜歡、拒絕之意思,加以性侵,臺北地方法院斥責許男擔任警察工作卻知法犯法,依對未滿14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等43罪,判處9年6月徒刑。可上訴。

少女母親因見許男平日從事員警工作留宿宿舍,乃邀約許利用放假輪休時,至她住處休息,許因此利用警務工作輪休時至她住處休息過夜,但卻性侵她女兒。

少女因認許男對其家庭之經濟有所資助、付出,且其先前拒絕發生性交亦未果,乃就許男繼續對其爲性交行爲一事放棄反抗,許因此從2021年3月至12月22日之期間,以每週1次之頻率,對少女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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