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熱評:AI本無罪,“復活”須規範
林 風
近日,一位博主用AI生成視頻和聲音“復活”李玟、張國榮、高以翔、喬任樑等諸多已逝明星,引發網友的討論熱議。在視頻評論區,有人還打着溫情的名義,趁機做起AI推廣、收費服務……對此,喬任樑父親稱不能接受,希望對方儘快下架,“他們未徵求我們同意,這是在揭傷疤。”目前,該博主賬號下已無此前發佈的AI復活明星視頻。
一張照片,一段聲音,幾十上百個定製文字,逝去的人就可以音容並茂,“開口”說話。人們感慨AI“復活”技術的愈發“先進”、智能,也對“復活”明星、親人暴露出“狂奔”的一面表示擔憂。據報道,如今“復活”逝者服務,已形成一條成熟產業鏈。提供“復活”服務的個人、商家增長快速,只需10元錢至數百元不等就能生成“復活”視頻,且“復活”還原度能達70%以上。
經驗告訴我們,一項新技術的運用,註定不會只是數字層面的考量那麼簡單。事實上,AI“復活”服務,從誕生起就一直充滿爭議。支持“復活”的人,認爲形式新穎、成本不高,隔空互動可以寄託對逝者的情感慰藉;反對“復活”的人,則認爲這項技術是在“揭活人傷疤”,甚至侵犯了逝者的肖像、名譽和隱私。不難看出,涉及逝者這一特殊羣體,AI“復活”服務就不僅是單純的技術問題,還應綜合考量人文情感、社會倫理、公序良俗等因素。
AI技術並無原罪,關鍵還在於怎樣面對和使用它。回看此前和近期陸續曝出的多起AI“復活”服務案例,之所以屢屢引發不小爭議,主要問題出在了權益相關者是否知情同意,以及如何規避風險上。一些被曝“復活”的人,其親人、家屬往往對此並不知情,更談不上經過他人明確的授權同意。而諸如明星等公衆人物,由於光環特殊,即使已經逝去,也存在隱私泄露、侵權、詐騙等法律風險,極易帶來“次生災害”。
對此,眼下並非無法可依。《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14條規定,“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並取得其單獨同意。”我國《民法典》第994條也清晰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也要看到,面對快速演變的現實生活,法律和監管往往具有一定滯後性。以AI“復活”逝者來說,有一些問題可以探討明確。比如,在親屬中,究竟誰有權利來“讓渡”採集逝者的肖像、聲音等數據;被採集起來的逝者數據資料,如何獲得妥善保管或者完整消除,商家、平臺等的責任怎樣明確界定;逝者數據的利用邊界在哪裡,以及未來可能產生的收益或者種種風險,應該由誰來承擔……這些都是伴隨AI技術發展,可能面臨且需要解決的規則細節。
AI新場景不斷落地,技術商業化持續加速的今天,AI“復活”逝者引發的爭議,給人們提供了及時必要的冷思考——技術本無罪,實踐須規範。技術發展的目的,是爲了“人”更好地生活和發展。技術演變越是先進,越要有所敬畏,守住倫理底線和法治邊界,技術才能更好造福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