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郭信良判13年太輕 南檢上訴怒控:應屬藉勢藉端勒索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涉貪污罪一審遭判13年,檢察官還覺得太輕決定上訴。(本報資料照/程炳璋臺南傳真)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涉貪污案,本(11)月2日遭臺南地院以貪污罪的收賄罪判13年徒刑,臺南地檢署認爲判決引用條文過輕,強調郭涉嫌的是貪污罪內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刑期爲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今天(28日)再提上訴。
郭信良與佃西里長高進見在佃西重劃案中,向廠商索賄1300萬元,遭檢方依貪污罪求處15年重刑,臺南地院2日依貪污罪內的收賄罪,1審判處郭13年,褫奪公權8年,判高9年,褫奪公權4年。判決後郭對外喊冤強調「沒收半毛錢」提出上訴。
臺南地檢署對1審判決也覺不妥,28日提出上訴。南檢表示,郭、高2人涉嫌貪污罪沒錯,但實際上屬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刑期在10年至無期徒刑,而非法官認定刑期在7年以上的收賄。
南檢提到,郭是以議長身分,對廖姓廠商施以權勢壓迫,令廖男心不甘情不願付錢。
南檢認爲1審法官在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加上檢方見郭、高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1審判決的刑責,顯無法達到懲戒2人的目的,因此提出上訴,交給2審法官判定。
另外針對廠商廖堅志轉作污點證人後被判免刑,南檢認爲,判決書上以廖「自首」判處免刑,但全案是檢察官發覺後,廖才認罪,應屬「自白」而非「自首」,因此同樣提出上訴,由2審法官認定。南檢表是,廖堅志另遭檢舉在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僞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