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遭批「忽視兒童權益」 婦兒盟籲完善配套、提高罰則

臺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秘書長林朝興(左二起)、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涌、中華大乘佛教菩薩戒律居士弘護會理事長葉韋宜、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創會理事長解慧珍、臺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單信愛、聖吉安娜生命維護中心社工樑美琳等人25日出席記者會主張人工生殖法草案應拒絕「國造孤兒」、反對「母胎單親」,呼籲政府及社會大衆應共同捍衛兒童最佳利益。(羅永銘攝)

衛福部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研擬開放「代理孕母合法化」及「單身、同性伴侶使用捐贈精卵進行人工生殖」。全國婦兒團體聯盟批評,草案忽視兒童權益,棄養行爲最低只罰20萬元,恐造成更多代孕孩子被退貨;且兒童有知其父母身分的權利,草案卻僅允許捐精卵後代遇到醫療、婚姻問題時,才得以查詢精子父親部分資訊,呼籲政府完善人工生殖配套措施。

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涌(見圖)25日出席記者會,會中呼籲拒絕「國造孤兒」、反對「母胎單親」。(羅永銘攝)

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創會理事長解慧珍(見圖)25日出席記者會,主張人工生殖法草案應拒絕「國造孤兒」、反對「母胎單親」,呼籲政府及社會大衆應共同捍衛兒童最佳利益。(羅永銘攝)

婦兒盟今(25)召開「拒絕國造孤兒、抗議母胎單親」記者會,主張人工生殖法草案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也違反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呼籲社會大衆共同捍衛兒童權益。

臺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單信愛指出,棄養不應只有罰錢了事,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第55條規定,委託夫妻在孩子出生後未做出生登記或未扶養,將罰款20~100萬元,相較刑法第294條對棄養子女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過輕,恐造成更多代孕孩子被棄養,被當成商品「退貨」。

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涌則表示,草案完全沒有站在兒童角度訂定,「禁止後代尋根非常不合理」,兒童有知其父母、受父母照顧權利,但根據草案第50條,捐精卵後代只有遇到婚姻及醫療需要時,也就是發生重大疾病,或另一半可能是手足兩情況,才得以查詢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少部分資訊。

周明涌說明,據澳洲統計,捐精卵後代成長到青少年後,有相當高比例出現自我認同問題、被商品化感,有近7成需要諮商及精神醫療協助。然而目前我國草案中,幾乎看不到對捐精卵後代基本人權的維護、需要的協助及考量。

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常務理事解慧珍強調,在有更完整配套之前,草案不應送進立法院。她表示,人工生殖是醫療行爲,用來幫助無法生育的夫妻實現生育目標,而非解決人口危機的方法,也不應將少數人的慾望置於兒童權利之前,期望政府建立更完善配套及罰則規定,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國健署婦幼健康組副組長蔡維誼迴應,草案預告期間收到各界諸多意見,都會納入討論,有關第50條相關訊息知悉權、第6條兒童權利部分,也有待進一步評估、修正,至於婦兒盟提出的罰則合適性問題,也會再與行政機關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