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決《國歌法》列入港《基本法》 聽到音樂要立正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4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將10月1日才實施的《國歌法》寫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港府將開展當地立法工作,使《國歌法》在香港實施。
《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義勇軍進行曲》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未來在公共場合聽到《義勇軍進行曲》,都需要站立,否則被視爲違反法例。情節嚴重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剝奪政治權利。
此外,亦要有強制性的中小學國歌教育,但並非要學生背誦歌詞,而是要令他們明白歌詞有中華民族抗日精神的背景。香港政府發言人日前說明,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都會由特區政府以公佈或立法的方式實施。
所以《國歌法》並不會即時在香港實施,而港府正準備以當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