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新市民租得放心、住得安心

近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推動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具有重要意義。《通知》有哪些亮點?將如何更好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的租賃需求?工程建設標準領域有關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詳解。

推進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通過增加土地供應、安排專項資金、集中建設等辦法,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規範發展租房市場,降低租賃住房稅費負擔,盡最大努力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緩解住房困難。

記者瞭解到,2016年以來,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住房租賃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方式,發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但地方和企業普遍反映,由於國家層面對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適用的標準不明確,各地執行標準不統一,有的城市沒有明確相關標準,有的城市僅明確消防適用的標準,導致地方相關部門缺乏審批依據或對審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別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爲集中式租賃住房的項目,審批往往無法受理。地方和企業表示,這個問題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健康發展。

針對這一情況,《通知》將集中式租賃住房分爲宿舍型租賃住房(包括實踐中的公寓型租賃住房)、住宅型租賃住房兩類。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或《旅館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執行《住宅建築規範》及相關標準。

專家表示,《通知》將在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爲集中式租賃住房設計、施工、驗收等提供依據,對推動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具有重要意義。

兼顧發展實際與居住環境品質

目前,實踐中存在很多由旅館、酒店商業辦公樓廠房、倉庫等存量閒置房屋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應該如何執行建設標準?

專家表示,爲了在兼顧集中式租賃住房發展實際的同時,保證居住環境和品質,《通知》主要從三方面明確此類租賃住房適用相關標準的要求:

一是考慮到實踐中很多宿舍型租賃住房都是由旅館、酒店、商業辦公樓等存量閒置房屋改建的項目,在適用標準中增加《旅館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可以在滿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爲此,《通知》明確,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或《旅館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

二是《旅館建築設計規範》未強制要求房間採光和通風,相對於旅館的短期臨時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賃住房的租住人羣居住時間普遍較長。爲適應長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確規定,按《旅館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進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採光、通風應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要求。

三是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受主體結構佈局、周邊環境等條件限制,配套設置機動車停車位、預留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空間難度較大,因此,僅對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提出以上要求。

完善配套設施提升便利性

爲更好地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要,《通知》明確,集中式租賃住房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築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增加相應服務功能。

專家表示,宿舍型租賃住房一般面向單身人士、青年人供應,爲滿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時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確,建築內公共區域可增加公用廚房、文體活動、商務、網絡寬帶日用品零售、快遞收取等服務空間;房間內應加大儲物空間,增加用餐會客、晾衣空間,應設置信息網絡接入點;可設置衛生間、洗浴間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設置機動車停車位,並預留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空間。

住宅型租賃住房則一般面向家庭供應,針對家庭居住需求,在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方面,《通知》強調,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設配套設施;當項目規模未達到標準規定應配建配套設施的最小規模時,宜與相鄰居住區共享教育、社區衛生服務站公共服務設施。

確保長期居住使用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爲保證居住安全,對於將非居住類建築改建爲集中式租賃住房,《通知》強調了幾項基本條件。

首先,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鑑定,依據鑑定結果進行相應處理,保證滿足長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其次,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關於土地性質的分類,三類工業用地是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是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的專用物流倉儲用地。這兩類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築,可能存在不利於人體健康安全的隱患,不適宜長期居住,不得改建爲集中式租賃住房。

此外,消防也是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中的關鍵環節。爲確保消防安全,《通知》明確,一方面,不同類型的租賃住房應根據所對應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消防設計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另一方面,要加強運營安全管理。集中式租賃住房的運營主體應確保租賃住房符合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本報記者 邱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