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評交警石明謹:光去年就捐91萬 臉書1308字澄清文「大家各自解讀吧」
▲針對遭指控延宕公文、兼差播球賺錢被送公懲會,石明謹表示會請律師處理。(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記者邱中嶽/臺北報導
北市1名交通警察石明謹,因熱愛足球所以常常兼職在各大電視臺轉播足球賽事,包括上2屆的世足賽也可以看到石的蹤跡,但石卻遭檢舉多次延宕公文,另將涉及在外兼職的部分,被送往公懲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石則強調,「會請律師處理」。
據瞭解,該名44歲的警員石明謹在萬華分局交通分隊擔服勤務,但2019年有民衆向議員陳情,石警延宕公文造成自己權益受損,警方調查發現,石有14次延宕公文的紀錄,也依規定祭出2支申誡的處分,但石又被檢舉「當兼職球評」違法。
▲石明謹因熱愛足球經常擔任球評的工作,卻遭檢舉違法兼職被送公懲會。(圖/畫面翻攝石明謹臉書)
但石被民衆檢舉涉嫌違法兼職,更在2014年、2019年多次出席世界盃足球賽的轉播,且每次通告費、車馬費爲2千元至3千元左右,另外還從2011年開始,多次協辦足球相關活動,讓民衆不滿向北市警方表達不滿。
石明謹也在21日出面迴應,近幾年來確實在警察工作上有多一些業外收入,但是這些收入到底有沒有違法,以及被送公懲會將委由律師進行後續的處理,另外兼差收入部分,警察局把所有包括,當教練、裁判的費用,甚至連到體育署開會的補助等與警察無關的收入都算進去。
石明謹澄清,首先是有媒體寫「兼職賺兩百萬」,其實球評的部分在內文有寫明,從2010到2019年的八年間,是一百多萬,其他的是把我過去這幾年寫稿的稿費、當教練裁判的車馬費、去足協跟體育署開會的車馬費,通通算進去,硬要湊出兩百萬的數字,不過數字不是重點,違法的錢一毛也不能拿,合法的我不會客氣。
石也接着說道,一百多萬聽起來是不少,不過不要算過去的那些年,我捐了多少,光是去年,我就捐了91萬5千元,當然捐多少不是重點,有沒有違法交給公懲會審理,但是不要講得我好像多愛錢,連去參加足球公聽會領個幾百塊也移送。
石明謹也說到,2019年延宕公文14件,造成實質傷害只有1件,主要是有名民衆車禍造成受傷要開刀,無法制作談話紀錄,但當下也告知家屬等傷者痊癒後,要道交通分隊製作談話記錄,但對方遲遲沒有出現,接着打電話也沒人接,「一直沒有結案是事實,但是照理說其他人也有疏失」,最後也是自己一肩扛起。
該事情結束後幾個月,這位民衆突然跑到徐立信議員辦公室,說警方都沒有處理他的案件(事實是當場已經處理完只差他個人的談話紀錄),當時我人在國外旅遊,結果返國後交通大隊已經把這個案子,跟過去總共14件的延宕公文(不是2019年而已,是過去幾年所有延宕的紀錄),合併記我1支小過。
石明謹在臉書貼文最後表示,交大大隊長對於我的勤務內容也不太瞭解的樣子,以前我在大安分隊服務的時候,確實有「車禍專責處理人員」,但是2014年調到萬華之後,因爲萬華分隊人比較少,並沒有這個編制,所有員警都要處理車禍。
【石明謹臉書全文】
相信很多人已經看到我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懲戒的新聞,因爲公務員懲戒是司法程序,依規定是「在判決前,不宜公開」,所以審理內容我會交給律師團處理,不會像臺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一樣,通知記者來報導,還派出大隊長親自接受訪問侃侃而談。
但是蘋果日報的報導中,有一些與事實有所出入的部份,我還是要澄清一下,首先是標題寫的兼職賺兩百萬,其實球評的部分在內文有寫明,從2010到2019年的八年間,是一百多萬,其他的是把我過去這幾年寫稿的稿費、當教練裁判的車馬費、去足協跟體育署開會的車馬費,通通算進去,硬要湊出兩百萬的數字,不過數字不是重點,違法的錢一毛也不能拿,合法的我不會客氣。
說到一百多萬,聽起來是不少,不過不要算過去的那些年,我捐了多少,光是去年,我就捐了915,000元,當然捐多少不是重點,有沒有違法交給公懲會審理,但是不要講得我好像多愛錢,連去參加足球公聽會領個幾百塊也移送,不累嗎?
其次是2019年延宕公文十四件,其實造成實質損害的只有其中一件,起因是有一名民衆因爲車禍受傷開刀,無法當場製作談話紀錄,我在開完聯單給家屬之後,有告知等傷者痊癒之後,要來找我補做談話紀錄,結果後來這名傷者出院,沒有跟我聯繫,我打電話也沒人接,一直找不到人,公文就放着忘了,一直沒有結案是事實,但是內勤人員、公文承辦人、甚至包括要蓋章的主管,照理說都有疏失,但是我一肩扛沒關係,因爲處分別人並不會讓我的責任減輕。
大約四個月後,這位民衆突然跑到徐立信議員辦公室,說警方都沒有處理他的案件(事實是當場已經處理完只差他個人的談話紀錄),當時我人在國外旅遊,結果返國後交通大隊已經把這個案子,跟過去總共十四件的延宕公文(不是2019年而已,是過去幾年所有延宕的紀錄),合併記我一支小過,其他十三件,有的是因爲案子送出電腦忘了按辦結,有的是因爲少裝訂了幾張照片,或是光碟片沒燒好被退回,也有當事人已經取消報案忘了把案號取消的,總之是一些過去辦公文的疏失,如果要強辯,我覺得不全然是我的錯,但既然有疏失,我也承認,被懲處我也沒有意見,現在突然把這案子也送懲戒,我也只能尊重。
另一件案子是去年11月8日跟11月11日,「於備勤時間用手機在臉書發文致生爭議」,11月8日是因爲PO了一張在和平醫院被網友認出來拍照的照片,有人在下方留言:厚上班偷玩手機被抓到,11月11日大家還記得是什麼日子嗎?那天是香港有一名警察當街對着一名學生開槍的日子,那時我轉貼了新聞,下面還引發了一大串討論,然後就說我「致生爭議」,好吧!你們覺得我致生爭議就致生爭議吧!不知道又是那根筋想起來,把這案子也移送懲戒了,大概是爲了積點數。
交大大隊長對於我的勤務內容也不太瞭解的樣子,以前我在大安分隊服務的時候,確實有「車禍專責處理人員」,但是103年調到萬華之後,因爲萬華分隊人比較少,並沒有這個編制,所有員警都要處理車禍,所以說我去年「被調離車禍專責處理小組」什麼的,應該是發生在平行宇宙。
2010年跟2015大安分局、萬華分局都各自調查過一次,也都宣稱在勤餘時間,沒有受領固定薪水,擔任球評並不違法,我不揣測這時間移送的理由,可能觀察了十幾年,今天終於醒悟,大家各自解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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