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交大警員石明謹兼差球評挨罰20萬 不服提上訴

臺北市員警石明謹(左二)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今年7月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他在電視臺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賺車馬費等283萬多元,並領取足協出席費5400元,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他不服提起上訴。

另石明謹不滿懲戒法院限制閱卷提起聲請,懲戒法院認爲,今年10月18日已准許他及律師閱覽證據除限閱資訊外,也提供閱覽考績會的相關會議紀錄內容與他有關聯者,大部分未遮隱全部給閱,並無不准許他與律師知悉該部分內容之情形,駁回他的聲請。

45歲石明謹在臺灣足球界享有盛名,昨判決出爐時,他人還在電視臺播東奧足球賽;稍晚他迴應表示,這次沒言詞辯論,直接書面審判決,他連說明機會都沒有,律師會據此提上訴。

懲戒法院調查,石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也擔任足協紀律委員,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謂「業務」只要以經常、持續的行爲,做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就是業務,將石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