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棒隊」小心!法官認證具殺傷力 他因這件事慘罰3000

他拿棒球棍到超商叫囂,遭法官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南1名20歲的陳姓男大生因不滿女友與超商打工同事發生糾紛,持棒球棍與友人到超商叫囂,嚇得店員當場報警,陳男辯稱自己帶幫球棍是爲了防身,但法官認爲他攜帶棒球棍之真意在於以之恫嚇對方,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陳男新臺幣3,000元,並沒收棒球棍。

據判決書指出,1名住在臺南的20歲陳姓男大生,因女友在超商打工與同事有工作糾紛,於111年6月持棒球棍1支,找友人至超商與店員理論,還拿棒球棍指向該店員叫囂,嚇得店員報警處理,陳男因滋擾店家營運,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爲移送法辦。

陳男雖辯稱攜帶棒球棍爲防身用,但法官從他一開始即持棒球棍指店員叫囂可知,陳男攜帶棒球棍之真意在於以之恫嚇對方,並不構成正當理由,且棒球棍長達21公分,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官考量陳男年僅20歲,在警詢時自述現爲大學學生、家境小康等情,考量陳男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又移送期間期陳男表示能切實悔改,不再有違法行爲,臺南簡易庭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陳男新臺幣3,000元,沒收棒球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