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吵架男友打輸還被狗咬 女友無辜稱:我只是做樣子要打

邱女男友起爭執,吵到最後卻演變成大亂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35歲的邱姓女子2018年7月23日晚間8時許與蔡姓男友起口角,除了拿東西毆打,還唆使飼養的狗狗去咬人,導致對方顴骨鈍傷、右腕鈍傷、左腳踝被咬傷,最後她不僅沒有挽回男友的心,還被臺南地院法官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邱女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兩人起口角之後,男友推了她一下,「我跌坐在沙發上,接着拿起酒瓶站起來,做樣子要打,他一看就往後退,頭部右邊眉毛尾巴撞到魚缸上面的木板纔會受傷」。至於唆使狗咬人一事蔡男在偵查中證稱,女友養的狗有綁起來,只是鏈子比較長,先前吵架時他就有被咬過,但當天女友沒有做出任何指示的動作

▲蔡男先前與女友吵架,就曾被對方飼養的狗咬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出,蔡男受傷的部位是靠近左耳而非右眉,假如真的如邱女所說,受傷部位應該是在右邊顴骨、鼻子附近,不是左邊顴骨靠近耳朵處,這部分證明確,因此依法起訴;而關於狗咬人的部分,由於犬隻有用鏈子綁住,縱使比對腳踝的傷勢與狗狗的齒狀,的確有可能造成相同傷害,但也難認女方有任何過失,因此不起訴。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邱女已經是成年人,卻還不知道控制自我情緒,只是因爲和男友發生口角就動手打人,導致對方左顴骨鈍傷、右腕鈍傷等傷害,身心受創,考量到她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因素,加上至今仍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最後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