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功宴偷吻女同事 狡辯已有「眼神交流」非性騷被打臉

▲男職員被控跳舞偷吻不熟的女同事涉性騷,辯稱事先已「眼神交流」。(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任職日系連鎖髮廊的北市1名張姓男子,去年(2024年)參加其他分店的慶功宴,邀1位女同事共舞時,趁隙摸腰親嘴得逞,女方立刻抗議,歡樂氣氛頓時變調,張男挨告辯稱當時已跟女方「眼神交流」、非故意輕薄,臺北地院審結,依性騷擾罪判他拘役20天、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本案受害女同事任職不同分店,事前僅聽過名字不認識本人,去年3月10日深夜10點多,女方任職的分店在北市信義區1家夜店開趴慶祝業績超標,張男被該分店的朋友邀請到場同樂,酒酣耳熱到隔天(11日)凌晨2點多,張男邀女方到夜店舞池共舞。

女方大方同意,張男涉趁2人身體貼近之際,單手在女方腰、腹遊移撫摸,接着突然親吻女方嘴脣,女方立刻推開質問,當場炸鍋,女方並報案提告。

張男起初辯稱共舞時跟女方已「眼神交流」,所以之後的撫摸、親吻應不構成性騷擾,但他承認跟女方並非情侶、也無曖昧,只是知道名字的其他分店同事。檢方認爲任何人在這種關係下,都無法同意未經女方同意就能擅自親吻女方,起訴張男突襲式的舉動涉犯性騷擾罪嫌。

張男在審理中改口認罪、想賠償和解,但因女方拒絕出庭而碰壁。法官認爲張男已有悔意、又無前科,輕判他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緩刑2年以啓自新,但須接受法治教育4小時預防再犯,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