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4年4200億二讀! 但條文拍板期滿可再追加

▲立法院處理前瞻建設條例。(圖/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5日繼續處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由於朝野已有共識,今天可順利二、三讀通過前瞻條例,計劃也確定爲4年4200億元,期滿後可追加預算及期程,但要經立院同意,且不超過前期預算及期程。

根據二讀條文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劃,以4年爲期程,預算上限爲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爲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制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持規定之限制。

同時,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中央部會辦理前瞻計劃時,應依國土計劃法》及相關規定,並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項目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提報行政院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