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IFRS永續準則的 碳揭露規範
【文. 王怡心】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基金會在2021 年 11 月下旬,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並於去(2023)年6月26日首先發布兩項關鍵的永續揭露準則:第 S1 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和第 S2 號「氣候相關揭露」(IFRS S1&S2)。S1 提供一個架構,要求個體揭露其價值鏈中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S2 則專注於規範個體揭露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機會。準則基於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CFD)架構的四大核心要素:治理、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標與目標,藉由兩個準則可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評估企業的永續風險,推動全球永續資訊報導的一致性,進而支援更明智的投資決策。
目前已經有多個國家金融監理機構宣佈採用 IFRS永續揭露準則;金管會也於去年8月17日宣佈我國採用 S1 與 S2,預計未來會有更多國家金融監理機構跟進。由於 2050 年淨零排放是全球共同的目標,本文重點在於探討這二號準則對碳揭露之規範,特別是針對排碳大戶行業的碳揭露相關指標。
碳揭露相關準則規範
說明氣候變遷因應策略
在 S1 準則中,關於碳揭露的內容,提到企業需要解釋氣候變化等永續性風險和機會,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分別對其財務健康、經營績效和現金流量的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制造傳統餐具公司發現,因爲減碳行動促使消費者偏向採用環保餐具,導致其某些免洗餐具產品需求下降;因此,該公司需要說明因應氣候變遷的對應策略,例如可能需要關閉某些免洗餐具工廠,並解釋這對受關廠影響的員工和當地社區的影響,以及對資產耐用年限和資產價值減少的評估影響。同時,企業還要描述在制定對策時考慮的各種替代選項,以及採用甚麼方案來因應這些風險與機會。
由於 S2 準則內容有多項條文與碳揭露相關,在此提出重點說明。當進行氣候相關風險分析時,企業應從可靠的來源選擇合適的氣候變遷情境,包括全球性和區域性的情境分析。選擇設廠位置碳排規範的情境考量應基於合理的理由,例如考慮企業設廠所在地區的排放管制情況或是與國際氣候協議的承諾一致。
企業在評估其對氣候變遷的韌性時,應考慮所有合理且可證實的資訊,無論是透過質性分析,還是量化模型。例如,如果企業能夠在不增加過多成本的情況下考慮多種碳價格路徑,則應包括在分析內容中。企業需要揭露於一定時期內產生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並將各種溫室氣體轉換爲二氧化碳當量來報告;這需要參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提供的最新全球暖化潛勢值。
特別是參與投融資活動的金融機構,包括資產管理、商業銀行和保險等金融行業,參與投融資活動時,會面臨與這些財務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風險與機會。因此,該等金融機構需要揭露與這些活動相關的財務碳排放資訊,作爲其範疇 3 溫室氣體排放揭露的一部分。高排放的交易對象或投資對象,可能因技術、市場需求變化或政策變動而受影響,亦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風險與機會,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聲譽風險等。例如,投資於高排放行業的金融機構,可能因碳費或碳稅增加、環保法規趨嚴而面臨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應揭露與投融資活動相關的範疇 3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資產管理、商業銀行和保險等活動的財務碳排放;其揭露內容應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的絕對總量,並細分爲範疇 1、範疇 2和範疇 3的排放資訊,以及這些排放與投資規模的關聯說明。這些資訊揭露幫助金融機構更有效監控和管理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會;並隨時間調整其投融資策略,以增強對氣候變化的韌性。金融機構能夠更透明地呈現其對氣候變遷挑戰的迴應,並向利害關係人展示其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4.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