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濫用職權 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趙婉淳攝)

監委蔡崇義、田秋堇調查發現,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長孫清泉與特定業者在行政程序外頻繁接觸、往來金錢,並濫用職權,協助該業者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免除場地使用費,長期多次濫用其權力,施壓下屬,情節重大;監察院6日以12比0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表示,孫清泉(現任臺北市政府專門委員)於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擔任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長期間,明知王姓女士爲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的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

監委指出,孫清泉並假借權力,不顧所屬簽呈已指出申請者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亦爲營利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覈准王女的申請案,並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取得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並獲取免除場地使用費之不正利益。

監委說,由於王女2010年9月所辦活動遭民衆檢舉,臺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至現場稽覈,發現體育處雖爲租借場地的指導單位,但現場並無任何體育處人員,且活動現場的攤位配置、數量皆違反規定,遂以書面告誡體育處,表示如再有類似情況,公園處將依規定廢止原核準使用之處分,且一年內不受理體育處之申請案件。

然而,監委調查發現,孫清泉仍未知所警惕,甚至於王女申請的另一活動,指示體育處承辦人員掛名「共同合辦」,以利王女舉辦長達3日活動的路權申請,孫清泉擔任處長期間,可謂不顧下屬及市府公園處同仁意見,一犯再犯。

監委指出,孫清泉假借權力覈准王女的申請案,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義務外,並於審覈王女申請案件期間,與王女在程序外頻繁接觸,傳送多封簡訊要求王女給付金錢,又收受王女交付之支票持以兌現,亦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本案件被彈劾人身爲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濫用其權力,施壓下屬,情節重大。爲維護公務紀律,故有予以懲戒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