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揭夫偷拍女同學 乘機猥褻要坐牢

吳姓男子在2011年與妻子及他研究所女同學一起唱歌喝酒,他竟偷拍女同學內褲,隔年女同學喝醉到他家休息,他拉開其衣物偷拍私處,2018年妻子發現後揭發吳的惡行,歷審吳男乘機猥褻罪判囚7月,偷拍部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男子10年前利用和妻子及研究所女同學一起到KTV唱歌機會,偷拍女同學內褲,隔年還趁女同學喝醉到他住家休息時,偷偷拉開她衣服偷拍私處,多年後妻子發現揭發他的惡行,最高法院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確定,吳男得入監坐牢。

45歲的吳姓男子,2011年12月23日晚間,與王姓妻子、女同學一同前往臺北市的KTV唱歌飲酒,他竟大膽趁在場妻子、女同學都未注意時,偷拍女同學穿着內褲的臀部照片,儲存個人的隨身硬碟內

2012年5月4日晚間7點許,女同學因酒醉到吳男的住處,由妻子幫她更換衣服後在主臥室休息,吳男乘王女睡覺之際,開鎖進入女同學休息的房間,用手將她上衣、內褲拉開,以照相機拍攝她的胸部、私處,期間還碰觸到被害人身體重要部位,然後將這些偷拍照片儲存在隨身硬碟內。

直到2018年12月22日,妻子在住處發現丈夫隨身硬碟內,竟然儲存偷拍的被害人的照片後,告知女同學報警處理,檢方偵結將吳男起訴。

吳男辯稱,他將女同學的上衣領口、內褲拉開,用照相機拍攝胸部、隱私,但他並未碰觸她身體隱私部位,沒有猥褻行爲。他積極與女同學洽談和解,願意給付70萬元,但是對方並不同意,他請求法官給他緩刑的自新機會。

歷審斥責吳男的犯行,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隱私權甚鉅,所爲應予非難,惟念及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在妻子死亡後,需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