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如何界定?新規破解“不敢貸”難題

對於負責普惠信貸的客戶經理來說,因怕擔責而“不敢貸”的情況並不鮮見。

8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優化盡職免責監管制度,修訂《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和農戶等重點領域貸款,細化免責、追責情形,切實爲基層信貸人員鬆綁減負,解除敢貸、願貸的後顧之憂。

在適用對象上,《通知》適用於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以及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農戶經營性貸款。小型微型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其他表內外經營性授信業務可參照執行。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普惠信貸領域的盡職免責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就是銀行內部的盡職免責。“應該說,《通知》進行了詳細明確地規定,如果得以落實將發揮積極作用。”

《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惠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後,經過有關工作流程,認定相關人員盡職履行職責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覈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通知》提出了鼓勵擔當、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問責的原則,分別列舉了應免責情形、可減免責情形和不得免責情形。比如,對於無確切證據證明相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失職或履職不到位的,要求原則上應免除全部責任。在應免責情形的基礎上,對於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基本履行了崗位職責,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明確可視情況減責、免責。另外,結合當前監管重點關注的違規問題,對於有重大過錯的人員,明確不得免責。

《通知》還規範了盡職免責工作機制。要求銀行在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訴”環節,並強調不得因被評議人申訴而加重其責任認定結果,推動銀行暢通申訴渠道,更好保護信貸人員權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盡職免責工作啓動後原則上在一年內完成。對於貸款金額較小、責任劃分清楚的業務,明確可批量出具盡職評議報告。

近年來,爲了破解基層客戶經理“不敢貸”難題,應對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惜貸”現象,監管部門曾出臺了“盡職免責”措施。

但盡職免責仍難以落實到位。在董希淼看來,除了觀念理念問題之外,主要是因爲缺乏明確的、可量化的標準、邊界。如果免責標準過於寬鬆,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如果標準過於嚴格,則起不到作用。

而除了銀行內部的盡職免責外,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盡職免責更爲關鍵。

“金融監管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用途、資金流向要求非常高,這是非常容易被處罰的一個環節。檢查多、罰單重,銀行就會要求小微企業提供各種用途證明材料,不但影響效率,也可能影響小微企業申請貸款的積極性。所以,金融管理部門在賬戶開立、資產質量、貸款用途、貸後管理等方面能否適當放寬要求,讓銀行真正在內部做到盡職免責。”董希淼說。

他同時建議,應持續開展對銀行機構的督導,通過現場檢查、窗口指導、內部座談等方式,倒逼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機制,優化激勵約束機制,探索普惠信貸各環節盡職情形的基本認定標準,通過明確盡職、免責的邊界,將盡職免責、容錯糾錯等原則落到實處,最大程度打消基層客戶經理的顧慮,讓基層機構和客戶經理“敢貸、能貸、願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