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樹倒猢猻散,爲它洗地的美西方卻悄悄在做這些事

(原標題:《蘋果日報》樹倒猢猻散,爲它洗地的美西方卻悄悄在做這些事...)

反中亂港勢力的“機關報”《蘋果日報》這一次真的涼了。這份從八卦小報起家,“色腥羶”通吃的亂港報刊於2021年6月24日“執笠”(粵語,意爲倒閉),結束其26年煽風點火史,“蘋果系”媒體矩陣樹倒猢猻散。

事情得從不久前的一次抓捕行動說起。

6月17日,香港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拘捕壹傳媒及《蘋果日報》5名高層,涉事的三家下屬公司資產也被香港保安局依法凍結。6月18日,被捕5人當中的兩人很快收到了警方的控告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即“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6月19日,被告人張劍虹羅偉光被囚車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三天時間,拘捕、控告、提堂一氣呵成,這讓我很自然地想起香港警匪片裡阿sir們的那句經典對話。

“夠唔夠料Charge佢吖?”(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起訴他呀?)

“夠曬喇!”(夠夠的!)

距離壹傳媒創辦人、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被捕已有十個多月,加上那段時間香港警方從壹傳媒大樓中搬出的一箱箱證物,我很難認爲香港警方此次出擊會是一次草率之舉。筆者特地翻開香港國安法直奔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寫明: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均屬犯罪。香港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介紹案情時披露:自2019年至今,《蘋果日報》有超過30篇中英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區。有直接證據顯示,上述文章是串謀計劃的重點,爲外國的制裁行動提供了口實。

案情披露到這個份上,話已經說得很直白了:《蘋果日報》作爲一家在香港的持牌媒體,其所作所爲已經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即便如此,那些爲《蘋果日報》辯護、洗地的個別西方國家政客以及媒體機構還是意料之中地“如約而至”,他們那套說辭與香港記協主席楊健興所講的大差不差:“如果因爲刊登文章被指控違反國安法,將在業界散播恐懼,嚴重損害新聞自由。”

不少美西方政客很擅於用扣帽子的方式造謠,還都是些諸如“種族滅絕”、“人權現狀”、“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這類“大帽子”。國際上不明真相的吃瓜羣衆乍一聽會被嚇一跳:“種族滅絕”會很自然地勾起人類文明史上那些至暗時刻的“歷史照進現實”;那些作爲人的基本權利被寫入各國憲法的諸多自由一旦受到損害,會直接導向令人義憤填膺的“違憲”二字。可問題就在於,在這些被扣上的“大帽子”與現實具體情況之間存在着一個巨大的事實落差與信息空白往往被造謠者選擇性無視,被圍觀者習慣性忽視。其直接結果往往便是:只要你拋出的罵名足夠聳動,被罵者就算毫無過錯也會顯得錯了三分。

在互聯網時代,造謠往往是低成本的,闢謠卻一直成本高昂。美西方政客的“潑髒水戰術”屢屢得逞,然而從來如此便是對的嗎?

筆者以爲,被扣上的“大帽子”與現實情況之間存在的巨大落差與信息空白並非無法填補,因爲人類足夠聰明及理性地制訂了法律 ——法律規範了邊界,而隨着邊界的劃定,落差與空白變得越發明朗。

那些用“新聞自由”爲《蘋果日報》的違法行徑辯護的人恐怕還有一句潛臺詞:“國家安全”也是一頂“大帽子”,不能說扣就扣上。正因如此,世界各國纔會紛紛進行國家安全立法,用具體而嚴謹的法律條文爲國家的執法行爲劃定邊界。也正如《蘋果日報》兩位被起訴的高層,所涉嫌觸犯的並非是大而化之的“香港國安法”,而是具體又具體之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那麼同樣地,“新聞自由”當然也是一頂“大帽子”。自約翰·彌爾頓在1644年著出《論出版自由》之後,新聞自由就被視爲言論自由的延伸與衍生爲世人推崇與尊重。那麼言論自由亦或是新聞自由又是否存在一個邊界?

起碼在人類的法律中,當然是存在的。

1919年申克合衆國(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首次確立了美國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原則,即“明顯且當下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也正是在此案的宣判過程中,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了關於言論自由著名的“劇院火警比喻”: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在劇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的人。而隨着歷史的演進,越來越多具體判例的積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原則得到了擴充,比如:“壞傾向原則”(bad tendency)、“立刻的非法行爲”(th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當代社區標準”(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必要的公衆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等等。

申克訴合衆國案

由此可見,用“言論自由”亦或是“新聞自由”的帽子去頂掉“國家安全”這頂帽子,在法律層面上往往行不通。更何況,世界各國法律大多遵循同樣的邏輯:新聞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國家安全,不得煽動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不能破壞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煽動宗教、民族對立等等。

那些妄圖用“新聞自由”爲《蘋果日報》辯護的人到底是揣着明白裝糊塗,還是懷抱着“原教旨主義新聞自由”從17世紀穿越而來的人?任何崇尚法治的社會人都該在法律的框架內闡釋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邊界,倘若僅在國家安全領域講法治,在新聞自由領域不講法治,那這可能是新聞自由被黑得最慘的一次。

由此引申開來,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之間也是存在邊界衝突的。倘若新聞自由逾越了邊界,司法的公正性便會受到影響,媒介審判帶來的惡果從來都是人類法治社會所警惕的。換句話說,那些用“新聞自由”爲《蘋果日報》辯護的西方政客或是媒體,是否正在親手給自己扣上“干預司法獨立”的帽子?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接連兩天釋出立場聲明,6月17日的標題是《正告外部干預勢力:立即收回打着新聞自由幌子、破壞香港法治的黑手!》,6月18日的標題是《敦促外國政客停止破壞特區法治和司法獨立》。筆者當日看完不免會心一笑:我們是在阻止你們跳進自己挖好的坑裡呀!

自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以來,一些西方媒體與反中亂港勢力一唱一和,大肆渲染國安法引發所謂“寒蟬效應”,妄言香港“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受損,危言聳聽稱國際駐港媒體或大批外遷。

然而真實的情況卻與他們所宣揚的相反。

筆者在與外媒交流時發現:自國安法頒佈實施以來,國際媒體駐港員工數量不降反增。一年多來,多家美國媒體增派駐港外籍員工,僅CNN一家就增派了10多位“特派員”;在港英國媒體外籍員工人數整體翻番;法國、德國等媒體普遍看好香港發展前景,陸續增派駐港人手。而這些僅僅是國際媒體機構的在港外籍員工,還未計算在港僱傭的在地港籍員工增量。

這就是“口嫌體正”。

香港的新聞自由受到損害了嗎?當然還是有的,因爲《蘋果日報》荼毒已久。

香港作爲東西方文化的交匯點、意識形態板塊的接壤處,人均媒體佔有比率全球領先,是一個被媒體資訊充分“轟炸”的微觀社會。從媒體的取態與政治光譜上看,香港的媒體呈現出兩頭小中間大的紡錘形結構,中間媒體佔日均發行量的85%。從這個意義上看,《蘋果日報》可能只是“湯裡的一粒老鼠屎”,卻給世人呈現出“湯裡都是老鼠屎”的錯覺,廣大取態中立、相對尊重新聞事實的中間媒體何其冤枉?

將“攬炒”登於頭版的《蘋果日報》與一己之私煽動“35+初選”的戴耀廷之流玩的都是“少數綁架多數”的危險槓桿遊戲。讓這些沽名釣譽之輩接受法律的制裁,恐怕纔是對新聞自由之捍衛,對民主之撥亂反正。

那些喜歡拿“自由”二字爲違法行徑充當擋箭牌的人,心裡大多有鬼,離他們遠一些。

作者:吳蔚,深圳衛視直新聞高級主筆、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