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腹部遭刺穿切25公分小腸保命 通緝犯一審判決出爐

鍾男拒捕持刀殺警,刺穿所長腹部,緊急送醫手術,切除小腸25公分治療,才倖免於難,法官依殺人未遂罪判7年6月。(資料照片)

苗栗警官吳姓所長等人2021年間拘提鍾男,3警穿警服破門而入,鍾持刀等兇器反抗拒捕,遭警壓制在地,怨憤撿刀刺擊吳腹部,刀貫穿腹腔傷及多處臟器,吳經送醫搶救,切除小腸25公分治療挽回一命,法官認定鍾由傷害犯意升高爲殺人,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7年6月;二審撤銷原判,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罪判7年6月,可上訴。

鍾男因傷害案件被判刑確定,經傳喚未到案執行,苗栗分局吳姓所長、劉姓巡佐及湯姓員警3人穿警服、持拘票,2021年5月4日晚間到鍾住處拘提,由鍾父帶往鍾男房前,但房門深鎖,警方破門而入,鍾男先後持木刀、老虎鉗及小武士刀揮舞抵抗,均遭警奪下、敲落,吳腳跨坐將他壓制在地。

鍾男被拘捕過程直喊「警員證」,認爲員警未依法拘捕,遭強力壓制導致受傷,憤怒撿起身旁地上的小武士刀,朝吳腹部刺擊1刀,刀貫穿腹部制右骨盆,深達20至30公分,傷及多處臟器、小腸穿孔及腹內大量出血,鍾拔刀持續刺擊,經湯奪刀制止,但也遭劃傷手臂,警將鍾壓制在地、上銬後表明,持有拘票。

吳經人緊急送醫搶救,進行血管栓塞及腹部手術,並切除25公分小腸治療,倖免於難;鍾就醫診斷有左掌骨及腕尺骨折、右食指肌腱斷裂及右肩挫傷。

鍾否認有殺人犯行,辯稱遭壓制在地,被打到受不了,剛好摸到地上有東西,拿着就揮過去,他刺向吳腹部,並不知道手上拿的是刀。

吳指稱,因鍾過去多次拒捕襲警,當天鍾父提醒,鐘身上有刀,要多注意。所以,執法時比較着重防護自身安全,未依拘提標準作業先出示拘票、宣讀權利。他在治療後,身體虛弱、體力差,容易脹氣及腹瀉。

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追查發現,鍾父帶員警到鍾房門外時,還告知他:「人家要來帶你了」,而員警破門而入後,房內電燈亮起,3警都穿員警制服。且鍾父證稱,鐘有收到檢方執行傳票,但他不想去報到,當天應知道警察要來找他。

雖鍾男否認犯行,但鍾父審理期間出面請求和解,吳說,他們勉爲其難同意,但不認爲鐘有悔意。

一審法官認定,鍾男以警方多次拘捕未依法執行,且遭警強力壓制受傷而激怒,犯意由傷害升高爲殺人不確定故意,手段危險性高、危害甚鉅,罪責不宜過低,但員警應先出示拘票或告知來意,待不配合,再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更爲妥適,鍾未構成妨害公務,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

鍾男及檢方均上訴,鍾父證稱,警方事先聯繫他並告知來意,已轉告鍾男,且他帶警到場勸兒子開門未果,員警才強力破門。

二審法官認爲員警入內均穿制服,認定鍾男應明確知道3人是執行拘提的員警;員警是基於保護執法人員自身安全的合理考量,判斷應先制伏,再出示拘票,認定鍾男犯殺人未遂及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撤銷原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罪判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