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臺暨風控研討會 聚焦多元發展

「P2P平臺暨理財風險之控管」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圖左起爲CCE中華資金交易所董事長室督導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經理葉鴻裕、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執行長楊璦妃、貿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作詮、臺灣金融發展協會執行長林昌平,於座談會後合影。圖/戴辰

金管會爲協助健全P2P網路借貸平臺,於今年10月發佈「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爲平臺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選擇往來平臺參考外,亦將作爲平臺業者研訂自律規範基礎。因此,本刊邀請平臺業者及學者專家舉辦「P2P平臺暨理財風險之控管」研討會,揭露P2P產業現況與發展、爲政策擬定提供建言、讓投資者能明辨良窳,正規公司得以健康營運,促進產業正向多元發展。

研討會日期:12月18日

主持人:葉鴻裕(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經理)

與談人: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董事長室督導)    楊璦妃(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執行長)

林昌平(臺灣金融發展協會執行長)

張作詮(貿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葉鴻裕:創新金融科技一日千里,法令往往趕不上變化,期藉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從業者的角度樹立自律規範、從理財的角度學會風險管理、從協會的角度建構監理沙盒及從法律的角度建立管理專法。透過集思廣益凝聚共識,進而薦請政府推動立法,讓業者在軌道上正常運作,讓投資大衆有所遵循降低風險,作出最佳資產配置和理財規劃,促進經濟繁榮與貨幣流通,進而打造富足社會,增加國家稅收,皆大歡喜。

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爲合法合規的P2P標會平臺,經營理念是顛覆傳統標會模式,免除擔保品、推薦人、信用紀錄,亦無需扣押擔保品、降低信用評等或循法律訴訟途徑,僅憑「信任」做生意。

針對金管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的風險控管機制,CCE也積極迴應並配合,借貸雙方均採實名制進行相關配套。在合法合規方面,CCE保證依法作爲公司經營規範:1、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治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金管會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範。3、合會法-民法709-1~709-9條。4、國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5、銀行法-第29、29-1條。6、洗錢防制法-第5條18項。7、公司法-第7條。8、借貸法-民法474條。

CCE五大合法:1、在標會服務費開立發票的合法公司。2、提供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的合法公司。3.擁有合法商標註冊權的公司。4、擁有合法著作權的公司。5、擁有合法發明專利權的公司。

CCE設有保障會員的安全三機制:1、一會一個月標兩次,每筆標金降低,不易跑會。2.每期A標到後B要暫停七個月,至第八個月才能續標,18期後則不受此限。3.每期得標會員需開立本票,填入後期標金應繳納死會總額。呆帳處理的安全兩機制:會員欠會款,公司有專業管理、降低風險;如遇週轉不過可結清讓渡給符合資格會員。管理風險:超過半年尚未標到會,可在第七個月向公司申請預借得標金。

因有上述風險控管措施,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從107年3月6日成立至今已近六年,期盼能依政府相關的規定穩定經營。

楊璦妃:P2P理財爲新興網路金融投資方式,雖然提供投資者更多元化投資機會,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我對投資風險控管的建議:1、深入瞭解平臺:評估其安全性、透明度和貸款償還率,選擇合法合規、資訊開放透明的平臺投資,可降低投資風險。2、適度分散風險:根據個人風險承受能力,設定適當投資額度,做好資產配置規劃。3、注意流動性風險:若P2P投資爲較長期限,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應評估自己資金需求,管理投入資金額度,以免需要資金時無法週轉。4、定期檢視和調整:管理追蹤投資狀況,定期檢查還款情況和投資回報。

由於P2P借貸平臺是由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所構成,因此放款者與借貸人本身都必須注意最常見的違約倒帳、詐欺侵權、平臺倒閉及資訊不透明等四大風險。投資者在選擇P2P平臺時可評估是否具備下列要件,借貸雙方金流是否由銀行處理(代收代付),並有第三方法人驗證、平臺運作是否公開透明、平臺是否重視資安議題及系統設置是否有強制小額分散投資機制,上述要件均可作爲評斷平臺是否值得信任的關鍵。

林昌平:傳統金融業從業有三要件,需要特許、資本額很高、從業人員要有證照、良民證及通過聯徵中心信用審查。

CCE是將傳統的標會透過信任機制去改良及科技化,優點爲具創新性可促進產業多元發展、提供收益較高的選擇、採業務借貸方式,在金額及時間上較爲彈性且快速取得資金又免擔保,確實是一個創新的理財工具,還可提供金融服務競爭力及促進產業進步。

從金融大產業來看,P2P借貸業目前並無專法,從業人員需靠自律,自律又牽涉到人性,這是此產業需要強化之處。建議在政府尚無制定法規及設置監管單位前,業者可透過籌組公會或與其他金融相關業者多交流與結合,並透過公會自行管理,提高民衆的信任感。

P2P借貸產業因涉及金錢理應受到保護,但現階段產業並無保護機制,亟需建立一個存保機制,有如臺灣的銀行、證券及保險業都設有相關機制。我國鼓勵業者能夠進入金融監理沙盒,並設法促使政府正視此事,讓業者有所據及規範。同時,建議業者可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讓更多的教授與學生能瞭解產業的現況與發展。

張作詮:金管會今年10月發佈的「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草案,明確指出六項業者須負責的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採實名制、借貸款項的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相關審覈機制、借款限額控管、出借限額控管、不法行爲之防制,確立業者須負責之借貸安全責任。

同時,爲保障消費者,提出七項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建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規範等。

民間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在臺灣往往有政府立法緩慢,拖累新創產業發展之狀況,如過去UBER引進臺灣,發生到底是運輸業、租賃業爭議,花了多年才合法化並改變市場,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

金管會這次頒佈的指導原則,希望能儘快讓民間借貸結合P2P的商業模式,提供消費者在理財需求上,多一個合法安全的管道,也因爲市場上多一個競爭者,讓業者間產生良性競爭。草案雖尚有不足之處,但仍是跨出重大一步,期許將來能有一個符合市場實務需求的法規,讓業者、借貸雙方共贏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