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程師內湖運動中心攀巖摔15M亡 二審判父親獲償142萬元
▲蘇姓女子到內湖運動中心攀巖,卻不幸墜落身亡。(圖/記者邱中嶽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蘇姓女工程師2020年間到內湖運動中心攀巖館進行攀登訓練,但卻從15公尺巖壁墜落,顱內、胸腔內出血,送醫不治。蘇女的父親認爲經營團隊救國團等單位具有疏失,因此起訴請求450萬元,一審判賠105萬,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再加碼,判賠14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有合格證照的36歲蘇女,2020年8月29日上午9時獨自到內湖運動中心攀巖,前2次均綁上安全釦環,第3次未扣上自動確保器,結果不幸從15米高處墜地,緊急送醫急救,最後仍回天乏術。家屬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
刑事告訴部分,家屬控告運動中心餘姓場館經理、經營攀巖館楊姓負責人未盡安全督導、管理之責,涉嫌過失致死罪,提出告訴;但檢方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
另外民事部分,蘇女的父親認爲經營運動中心的中國青年救國團、外包廠商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又未派員或設警示設施,適時提醒蘇女於起攀前將自動確保器釦環扣於身上,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光合作用公司、救國團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50萬元。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警告標示不足,判賠105萬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經營團隊確實欠缺確保員在攀登者起攀前應爲之安全確保措施,攀登者確實因欠缺檢查而發生危險;另外也認爲業者缺乏警示標示,因此判決經營團隊確實需要賠償。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加碼改判中國青年救國團與光合作用運動公司必須連帶賠償142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