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運動中心女子攀巖墜落身亡 救國團遭判賠逾百萬

士林地院判決,救國團與業者經營的攀巖場應負起7成的責任,賠償因墮落死亡民衆的家屬105萬。(示意圖/達志影像)

蘇姓女子2020年間前往內湖運動中心攀巖場練習,卻未將自動確保器的安全釦環扣住,從高處墜落身亡,蘇女的家屬向救國團等相關業者求償,士林地院審結,認爲救國團以及業者警告標示欠缺安全性,應負起7成的過失責任,判決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

救國團表示,依據法院的判決,救國團沒有過失,但仍需負消保法第7條的「無過失責任」,至於法院判定救國團和經營業者連帶賠償,目前仍將繼續與保險公司及律師審慎討論後續作法,此外也會要求合作業者持續嚴格執行相關設備的使用標示。

蘇女的家屬主張,救國團與業者共同經營,並對外收費,有監督、管理責任,而蘇女在2020年8月29日在攀巖館練習攀巖,第3次攀爬時,疏於未注意將確保器扣在身上,導致從高處墜落,頭受創送醫不治。

蘇父認爲,救國團、經營業者提供的攀巖設備,不符合一般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費者保護法》求償,要求救國團、業者連帶賠償600萬。救國團主張,將部分攀巖場出租給業者,並未有實際管理責任,且臺灣未規範使用確保器時須有人在場監督。業者主張,蘇女簽署安全須知,表示已盡告知義務,請求法官駁回蘇父的請求。

法院依美國人工巖場設備廠商協會的攀巖設備安全法令、中華民國山嶽協會攀登部意見,認爲確實不需派員監督、檢查,但是業者設置標示旗方式不當,警告標示不足,欠缺安全性,且救國團對於業者的攀巖活動具有管理權限,與蘇女死亡有因果關係。

士院認定,救國團、業者應賠償150萬元,審酌蘇女未將自動確保器的扣環扣於身上,自負3成責任,救國團、業者未正確安裝自動確保器的配備標示旗應負7成責任,判決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