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松農會代表斷臂亡 主嫌二審改依殺人罪重判15年
▲鳥松農會代表斷臂案,二審改將鄭姓主嫌重判15年。(圖/東森新聞)
高雄鳥松區農會代表陳贊壽2017年4月23日傍晚遭人砍斷右手臂,最後失血過多送醫後不治。警方循線逮捕涉案的男子鄭朝雲,而橋頭地院原認定他無殺人犯意,依重傷害致死判9年徒刑,但經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後,於15日上午9時10分宣判,原判決撤銷,改依共同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提到,鄭朝雲因不詳原因欲對陳贊壽不利,竟與4 名不詳男子2017 年4 月23日上午11時許,共同謀議砍斷、取走陳贊壽右前臂,同時以教訓某人爲名義,邀同具有傷害犯意聯絡的3 人擔任埋伏守候、觀察及通報陳贊壽行蹤工作。
當時鄭朝雲得知陳贊壽將騎車行經坔埔路,立刻率人攔下他,並在其他人的把風下,與同夥拿刀從後方砍下他的右臂,整個案發過程僅僅數分鐘,直到他重傷倒地,衆人隨即一鬨而散。等到路人發現陳贊壽倒地,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將他送往醫院急救,但他仍於翌日中午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死亡。
全案一審將鄭朝雲依犯傷害致死罪判鄭9年徒刑,不過,高雄高分院審酌他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主導本案殺人犯行,夥同4名不詳男子,持刀械砍斷被害人右手臂,終致被害人因傷重流血過多而不治死亡,喪失寶貴性命,犯罪手段兇殘暴戾,除使被害人在死亡過程中遭受巨大痛苦,更讓被害人家屬承受永難磨滅喪親傷痛,所爲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犯案後立即焚車滅證,並於數日後逃往大陸地區,規避檢警追緝及法律制裁,迄遭大陸公安人員查獲遣返後,仍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惡性實屬重大。
高雄高分院認爲鄭朝雲主觀上對於被害人遭砍斷手臂可能導致死亡結果應有預見,原判決認定他是基於重傷害犯意,主觀上疏未預見被害人可能因手臂遭砍斷導致死亡結果,而認定僅構成刑法第278條第2項重傷致人於死罪,容有未恰,予以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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