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公車門夾住拖行 光華巴士及司機判賠40萬
士林地方法院。記者李隆揆/攝影
年過8旬的臺北市劉姓退休軍官搭乘光華巴士時,遭車門夾住並拖行,導致腦膜出血及眼眶骨折等傷勢。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石姓司機與光華巴士應連帶賠償40萬餘元,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1年7月6日,劉姓男子搭乘由石姓司機駕駛的224號光華巴士,卻在上車時被車門夾住手腳並被拖行一段距離,導致其硬腦膜下出血、右眼眶骨折及撕裂傷等多處傷害。
劉男指出,當時石男未依規定將公車緊貼路緣停靠,也未確保排隊乘客已安全上車並站穩,更在他被車門夾住手腳、發出呼喊時,仍貿然駕車前行,導致他受傷。
劉男因此向石男及光華巴士公司提出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相關賠償,共計新臺幣97萬2107元。
石男辯稱,當時以爲劉男並未要上車,且因其他乘客遮住視線,未能及時注意到劉男的手,才關閉車門;光華巴士公司則表示,因劉男強行上車並伸手阻擋車門關閉,認爲其傷勢是自招危險所致。
法院調取行車記錄器畫面後,認定劉男並無強行上車或阻擋車門的行爲,認定石男的過失行爲與劉男的傷勢有因果關係;此外,光華巴士公司則未盡僱用人的監督義務,判決應與石男連帶賠償40萬210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