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劫逃離期間又實施殺人強姦,貴州一派出所民警因未及時追逃而獲刑

2019年2月,作爲貴州一所派出所的民警,謝某辦理了一起搶劫案。儘管已經辨認出逃走的嫌疑人是王某,謝某沒有及時開展進一步工作。

逃走後的王某,又先後犯下強姦罪、殺人罪等,最終被執行死刑。作爲曾經的辦案民警謝某,也因爲玩忽職守獲刑。

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據貴州六枝法院此前通報,該案件一審時,六枝特區公安局30餘名公安幹警旁聽庭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被告人謝某作爲陳某某被搶劫案的承辦人,在已鎖定該搶劫案的犯罪嫌疑人爲王某的情況下,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及時立案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採取上網追逃布控措施。2020年至2021年間,王某又實施入室盜竊、故意殺人、強姦犯罪行爲,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王某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圖爲庭審現場(資料圖)

二審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爲,沒有關於刑事偵查大隊和派出所之間辦理的刑事案件的具體區分規定,實踐操作中,派出所辦理因果關係明確、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較爲明顯的簡單案件,包括但不限於盜竊、危險駕駛、故意傷害、搶劫等案件。對報警的案件,接處警人員原則作爲主偵辦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跟蹤直至後來的移交起訴。若遇到派出所無法辦理的疑難複雜案件,經層層彙報後由領導決定是否移交刑事偵查大隊辦理。

2019年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謝某作爲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時接到陳某某報案稱被入室搶劫,謝某隨後帶領人員趕到現場,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現場遺留有物品後隨即報刑偵大隊進行現場勘查。後謝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現場提取到的物品中通過鑑定DNA比中有盜竊前科的王某,謝某也通過組織陳某某進行辨認,辨認出作案的嫌疑人系王某。謝某在有線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的情況下,僅僅是走訪過王某居住地找人,但未對陳某某被搶劫一案開展進一步的偵查工作或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偵辦。

2020年6月,有被害人被殺,根據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系王某,謝某此時纔想起2019年2月發生的陳某某被搶劫一案未辦理相關手續,並於2020年6月12日在系統中進行補報、審批。后王某被抓獲歸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殺害人、盜竊罪、搶劫罪,數罪併罰。

2021年10月26日,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某案時發現被告人謝某在辦理的陳某某被搶劫一案中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爲後移交該院第五檢察部處理,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8月30日對謝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予以立案。

一審以被告人謝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謝某不服提起上訴。

六盤水中院二審認爲,謝某於2017年1月進入派出所工作,是人民警察,對於違法犯罪活動負有偵查職責,其在陳某某被搶劫案已經有證據證實王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沒有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也沒有將案件移交,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犯罪嫌疑人王某後續再犯數罪,給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上訴人謝某的不正確履職行爲與王某後續再犯罪有關聯性,其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

謝某對於嚴重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沒有及時偵查或處置,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犯罪嫌疑人後續又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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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8名女大學生的強姦案被"移交",嫌疑人被放再犯新案

2020年5月18日,普集派出所接女大學生高凡裸聊後遭威脅的報案

2021年4月,山東濟南警方破獲一樁強姦案。案涉8名女大學生,其中兩人懷孕流產。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發現,早在嫌疑人作案初期,就曾有人報警,但案件因管轄權、移交問題等原因疑似被擱置。

2023年,隨着強姦案審理終結,最早接觸嫌疑人的辦案警察也被以“玩忽職守罪”訴至公堂,其背後暴露的案件移交問題,也隨着偵查的深入逐漸清晰。

女大學生裸聊遭威脅

“線索”最早出現在四年前。

2020年5月16日晚8點左右,一個暱稱“姜瑤”的網友想要添加高凡爲好友。高凡是山東一所大學的在校生,“姜瑤”自稱是比她大一年級的學姐。因爲同在學校的“互助羣”裡,高凡沒有懷疑學姐身份,通過了好友驗證。

高凡事後向濟南市章丘區警方敘述了與“姜瑤”接觸的過程。

兩人剛開始聊天,“姜瑤”就提到自己在做“陪人聊天”的兼職,並問高凡,想不想做兼職掙點錢。“聊聊天就能掙錢?”高凡不相信,反問具體怎麼聊,能給多少錢。“姜瑤”稱,聊夠時長就給錢,具體多少需要在聊天時自己與老闆談。高凡將信將疑時,“姜瑤”承諾會給2000元報酬,併發來老闆的社交賬號,讓高凡直接談。

高凡加了老闆好友,起初,老闆問了她一些基本情況,十幾分鍾後,讓她開視頻裸聊。在高報酬的誘惑下,高凡答應了,但隨着對方要求的尺度越來越大,20分鐘左右高凡掛斷了視頻通話。

在高報酬的誘惑下,高凡開視頻裸聊,圖爲裸聊視頻通話示意圖(資料畫面/圖文無關)

17日早上,老闆說把報酬給了“姜瑤”,高凡在社交賬號上找“姜瑤”索要報酬,未得回覆。18日上午“姜瑤”回覆說,自己也是在網上找兼職找到了這個老闆,被錄了裸聊視頻。老闆讓她去陪住幾天,如果不配合,將把視頻發上網。“姜瑤”稱自己是這麼做的,也勸高凡照做。

之後,老闆發消息給高凡,讓她到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陪他幾天,否則將會把她的裸聊視頻發給其父母和同學。高凡稱,自己當時只是想通過裸聊賺點錢,沒想到這樣。“姜瑤”勸她去跟老闆發生性關係後她開始感到害怕,在家人的支持下,她決定報警。

2020年5月18日,高凡來到濟南章丘區普集派出所報案,所長寧利軍當班,他在接待高凡期間,老闆打來電話,催促高凡到淄博沂源,還發來一段裸聊視頻說“如果報警,將不惜一切代價讓你身敗名裂”。這一通話和聊天內容被民警用執法記錄儀記錄。

高凡告訴警察,自己沒有見過“姜瑤”和老闆,也不知道兩人的真實身份和關係。高凡將聊天截圖和社交賬號註冊相關信息提供給了警察。

接案的警察寧利軍說,因不清楚案件的定性,他向章丘公安分局法制科彙報了情況。法制科建議先以行政案件立案,如果調查進一步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可以轉立爲刑事案件。5月18日下午,普集派出所以“高凡被威脅人身安全”爲由,行政立案。

立案當天,章丘公安分局網警大隊兩名警察至派出所詢問了報案人高凡。在寧利軍的講述中,網警提取了相關電子數據,並表示需要研判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高凡離開派出所時,寧利軍告訴她,如果去淄博沂源的話,不確定性太高,派出所人手不夠,保證不了高凡安全,勸高凡不要去沂源,並將自己的手機號留給高凡,讓她有什麼事情,可以直接電話聯繫。

沒走程序的“移交案件”

在案材料顯示,章丘區公安分局網警大隊經過兩個月調查發現,“老闆”的社交賬號兩個月內未有過登陸,但“學姐姜瑤”的社交賬號在沂源縣兩個不同的地方登陸。

在淄博市沂源縣公安局網警大隊支持下,章丘警方發現,7月上旬,姜瑤社交賬號登陸地之一爲沂源籍男子李德強家。警方懷疑李德強就是幕後“老闆”。

7月14日一早,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區分局普集派出所辦案警察胡文禮帶着“高凡案”相關材料,與章丘區公安分局網警大隊警察趙長健、王允峰一起從濟南市章丘區出發,趕到淄博市沂源縣。

在沂源縣公安局南麻派出所民警配合下,一行人找到了李德強。警察準備把李德強帶出家門時,發現陽臺上還蹲着一名年輕女子,名叫王夢。兩人一併被帶走。

當天中午,章丘警方在沂源縣公安局南麻派出所詢問室,對李德強進行了訊問。筆錄顯示,李德強稱,他在大學生互助羣裡看到王夢發消息,故意搭訕,進而邀請王夢來沂源玩,且住在了他家。

他承認與王夢多次發生性關係,但稱王夢是他的女性朋友,他主動提出發生關係時,王夢沒有反對。

濟南章丘區警方於當天下午2點49分至4點20分對王夢詢問。王夢稱,自己是山東一所高校的在校大學生。王夢陳述的事發經過與高凡報案時所述事發經過基本一樣,她也不認識李德強,被威脅纔到的沂源。

王夢稱,李德強以“將裸聊視頻發出去”威脅她後,她沒有告訴任何人,去見了李德強。截至警察到場,她已經在李德強家5天,且與李德強多次發生性關係,“都是李德強要求的,腦子一片空白,不敢反抗”,王夢稱。

訊問時,李德強否認曾用社交賬號聯繫過高凡。

根據在案材料記載,面對辦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章丘區公安分局網警大隊警察趙某健與“高凡案”主辦人寧利軍聯繫並一一告知。寧利軍認爲,沂源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也可能是犯罪即遂地,應由沂源警方處理李德強。

按照趙某健向檢察機關的說法,章丘分局法制科最終認爲王夢涉嫌被強姦案應由沂源警方管轄,讓趙某健三人將“高凡案”一併移交沂源警方。趙某健說,辦案的三人把王夢、李德強的筆錄以及“高凡案”的報案材料交給了沂源警方,隨後返回。

案件材料顯示,胡某禮回章丘的第二天向寧利軍彙報了辦案情況。寧利軍看到“高凡案”原件被帶了回來,問胡某禮怎麼把原件拿回來了?胡某禮解釋說,複印件已由趙某健交給沂源警方,等沂源結案,拿個結案報告就行了。

事實上,根據公安機關辦案規定,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移交案件都需要在公安辦案系統中提交“呈請移送案件報告”,由分管局長審批後,生成“移送案件通知書”。之後,移出單位需把移送案件通知書和案件相關材料,一併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上傳“接收案件回執”,纔算正式移交了案件。跨縣市移交的,線下辦理移送案件相關文書。

寧利軍稱,他雖然在一線辦案多年,但從未遇到過案件移交的情況,不清楚案件移交流程。他覺得,同事交接完材料後案件已經移送給了沂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自此就再也沒有過問。

嫌疑人被放再犯新案

在案材料顯示,此後的大半年時間裡,高凡沒再收到任何案件消息。章丘普集派出所的部分辦案人員也調整了職務,其中寧利軍調任章丘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隊,任副大隊長。

直到2021年4月中旬,濟南市市中區公安分局辦案警察突然到普集派出所,要調取“高凡被威脅人身安全”的行政案件。當時,李德強因涉嫌強姦罪,被市中區公安分局立案調查,李德強歸案後供述稱,曾威脅過高凡和王夢兩人。因爲市中區公安局找不到王夢的相關材料,遂來到普集派出所調取“高凡案”資料。

寧利軍告訴深一度,他得知情況後才意識到,“高凡案”一直未結。2021年4月20日,他與胡某禮來到沂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詢問案件情況,複印了沂源警方對王夢所做的筆錄。此時他才知道,沂源警方就李德強涉嫌強姦王夢一事,最終沒有立案。

從筆錄中可以看到,王夢放棄追責,可能是案件沒有立案的原因之一。

筆錄顯示,2020年7月14日下午,章丘警方離開後,王夢又接受了沂源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她敘述了李德強與她在社交賬網絡上聊天的經過,也提到了裸聊、被脅迫到沂源併發生性關係的事。

但她又說,李德強沒有說過將裸聊視頻發到網上,沒有威脅她,發生性關係是她自願的,不告李德強侵犯她。王夢還稱“不願意做身體檢查,有拒絕做檢查的權利”。

這份筆錄製作時間是2020年7月14日下午4點48分至5點10分,詢問人員是沂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侯某富和網警徐某慶。對於王夢兩次口供陳述內容矛盾的情況,在案材料沒有記載原因,也沒有記載沂源警方的追問。當天傍晚,王夢被辦案人員送到沂源一家賓館暫住,李德強自己離開了沂源縣南麻派出所。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律師連大有認爲,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除“告訴才處理”的特殊情況外,被害人不告狀只能作爲對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不能成爲警方終止偵查的理由。

另外,依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則,當事人筆錄內容存在矛盾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應查找相關的聊天記錄、視聽材料等載體,進行勘查、檢驗、提取相關痕跡等客觀證據,去證實或證僞其中一份筆錄,以查清真實情況。

在案材料顯示,章丘警方在當天翻看過王夢的手機,但與李德強的聊天記錄都已經被刪除。在章丘警方離開後,沂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到李德強家裡找到了一個手機,但“手機軟件系統損壞了,無法開機”。

連大有向深一度介紹,電子設備損壞並不代表電子設備中所儲存的數據無法提取。損壞的手機應送到公安技術部門進行專業檢測,能提取儲存數據的要依法提取,不能提取的,應由公安機關技術部門出據相關無法提取數據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應當入卷。

寧利軍說,沂源警方沒有向章丘警方告知過後續辦案情況,直到看見筆錄他才知道。

在沂源縣警方協助下,章丘警方將嫌疑人李德強帶回屬地南麻派出所進行詢問,並做了筆錄

深一度獲得的材料顯示,李德強離開派出所大約3個月後,再次讓王夢到沂源陪他,王夢害怕裸聊視頻被髮出去,再次去到沂源與李德強發生性關係。

根據濟南市市中區公安分局查獲的情況,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李德強以類似手段共作案8起,致兩人懷孕流產。其中三名被害人因報警或舉報,李德強未得懲。高凡的案子是已查實案件中的第二起。

2021年4月9日,市中區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隊民警在沂源縣綜合執法局將李德強抓獲。此時,李德強以高報酬爲幌子,已誘騙第8名女大學生與其裸聊並錄屏。

派出所長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在案材料顯示,李德強出生於1996年。2020年9月被淄博市沂源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聘爲協管員。

濟南市市中區公安分局抓獲李德強後,從他工作用的摩托車儲物箱內找到一部手機,並從中提取到相關的裸聊視頻及相關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這些證據證實,介紹工作的學姐“姜瑤”和“老闆”實際都是李德強。

2021年12月30日,李德強被濟南中院一審判處強姦罪,獲無期徒刑。這一判決獲山東高院裁定維持。

深一度獲得的材料顯示,李德強涉嫌強姦案的公訴方濟南市檢察院,自2021年8月底開始,就“高凡被威脅人身安全”一案辦理情況,陸續向相關辦案人員及被害人進行詢問,調查辦案情況以及該案移交的問題。

詢問筆錄顯示,章丘市公安分局普集派出所寧利軍、胡某禮及網警大隊警察趙某健、王某峰都稱案件已經移交給沂源警方辦理。趙某健說,“最終移交案件”是他與章丘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電話溝通後,按法制科的意見移交的。但法制科的負責人向檢察院稱,沒有人問過案件移交的事情。

趙某健還說,當時接收案件材料的人是沂源縣刑警大隊的刑警侯某富,他還叮囑說“移交過來的行政案件也歸你們辦了”。但被檢察機關詢問時,侯某富有兩種表述,他先回答說,記不清移交給派出所還是刑警隊;再被詢問章丘警方是否移交案件時,侯某富說“沒有”。侯某富還提到,移交案件需要正式手續,章丘警方沒有移交手續和卷宗。

侯某富被詢問時還強調,沒人跟他溝通過行政案件。當被問到爲何接收行政案件複印件時,侯某富表示“不清楚”。

在案資料顯示,2020年7月16日,沂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將章丘警方給的“高凡案”材料複印件以及沂源警方詢問李德強、王夢的筆錄歸檔,並標記:“配合章丘市公安局調查李德強威脅案經查不夠案件”。就此協助辦案的進展情況,是否要通報給章丘警方,侯某富稱“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青春向深一度介紹,根據公安機關相關辦案規定,協助方介入案件時的傳喚、詢問等法定手續,均出自被協助方,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並反饋。也就是說,如果沂源公安局是協助方,應及時將案件調查情況及辦理進展反饋給章丘警方。

2022年3月4日,濟南市檢察院以“辦理李德強強姦案過程中,發現寧利軍在辦理“高凡案”中,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寧利軍立案偵查。

2023年9月15日,平陰縣法院一審判決寧利軍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2023年12月20日,濟南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兩級法院均認爲,寧利軍在辦理“高凡被威脅人身安全”的行政案件中,未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案件未及時辦理,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寧利軍稱,他認可自己處置案件不夠專業,導致辦案過程中存在疏忽,願意接受紀律處分,但不認爲自己的行爲構成犯罪。寧利軍一直強調,2020年7月14日,沂源警方將李德強放走的事,他並不知情。

寧利軍的辯護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蔡律師曦蕾透露,因寧利軍不服判決,目前提出申訴。

(因涉及個人隱私,文中高凡、王夢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