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拼死吃河豚”後索要十倍賠償,被法院駁回
河豚味道鮮美,但因其內臟、血液等有劇毒,往往處理不當容易引發食用風險。但江蘇省泰興市一男子在短短3天內連續在5家飯店食用河豚,隨後向監督部門舉報,併到法院起訴,要求飯店“退一賠十”,近日被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2023年4月23日晚,馮某和朋友前往泰興某飯店就餐,經飯店介紹河豚爲該店特色菜,就點了菊黃河豚等菜品。在河豚上菜時,馮某看見像是肝臟的東西,詢問服務員得知是菊黃河豚魚肝臟及公魚蛋。
經朋友提醒,馮某得知餐飲店是禁止經營菊黃河豚的,吃完後便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後該餐飲店被罰。但在之後的3天時間內,馮某和朋友在泰興5家不同飯店吃飯,都點了菊黃河豚,無一例外都進行了舉報,其中一家飯店與馮某和解,其他4家飯店被其訴至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馮某表示,被告的幾家飯店經營明令禁止的菊黃河豚,並將河豚和有毒素的魚肝作爲原料製售菜品的行爲,構成經營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行爲。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責任。
被告的幾家飯店則辯稱,從馮某3天內到5家飯店都點菊黃河豚的行爲來看,明顯不是爲了吃飯,而是所謂的“職業打假”,目的就是爲了得到相應的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餐飲店作爲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原告銷售尚未放開加工經營、屬於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菊黃河豚,已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時,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退還河豚菜錢,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亦當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法庭審理後認爲,原告的行爲揭示了食品安全領域客觀存在的違法問題,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使被告在內的經營者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對教育引導廣大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重視食品安全,依法生產經營,保障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積極作用,值得肯定。
然而從原告主觀動機、行爲方式來看,雖然其在點選菊黃河豚菜品後也曾食用,但明顯已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範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這類食品可能會對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預料的風險和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以親身食用方式證明存在實際消費行爲,進而取證、維權,法律也不應鼓勵和提倡。因此,不支持其10倍賠償訴求。
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團隊負責人吳翔介紹,根據《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建工經營的通知》,國家有條件開放了兩個河豚品種的養殖經營,但對加工環節作了嚴格要求,且河豚魚肝臟不屬於開放經營的範圍內。店家違規售賣,理應受到處罰。“根據原告馮某自述,去被告的店家購買系出於‘專門奔着打擊相關違法行爲目的’,確係知假買假。”吳翔表示,“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一直以來都是司法實踐中較爲棘手的難題。
8月21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知假買假”惡意索賠進行規制。其中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後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覆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