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好友家中喝酒,竟順走其家鑰匙盜竊5000元現金,被判8個月

11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貴州省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州晴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胡某入室盜竊好友家中錢財,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黃某發家中與好友黃某芹(黃某發之子)一起喝酒過程中,將黃某發家放在沙發上的家門鑰匙盜走。同年9月10日,胡某來到黃某發家門口,發現黃某發家中無人,便用盜來的鑰匙打開黃某發家的門,將黃某發家中5000元現金盜走後,用所得贓款被消費,剩餘3741元已由公安機關扣押並退還給被害人黃某發。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等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黃某發1259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公衆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同時,對於身邊結交的“朋友”,我們也要擦亮眼睛,看清其真實面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李曼莉 龍榮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