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勝酒力醉倒 遭強行口交驚醒「嚇到不敢反抗」

(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1名楊姓男子,2021年4月間與朋友阿勝(化名)在租屋處喝酒,喝到隔天凌晨3時許,阿勝因不勝酒力醉倒地板上,楊男竟趁機對阿勝進行口交2次,案經士林地院審理,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與阿勝2人是朋友,2021年4月3日晚間2人相約在楊男租屋處飲酒聊天,至翌日凌晨3時許,阿勝不勝酒力而躺臥在楊男租屋處地板上,楊男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阿勝之不知抗拒之際,先徒手撫摸其陰莖,再將阿勝的褲子及內褲脫下,對阿勝進行口交,過程中阿勝驚醒,然因恐懼及遭受酒力影響而先選擇繼續裝睡,未讓楊男察覺。

直到阿勝自覺身體狀況已好轉而起身後,楊男即停止其口交行爲。辦阿勝精神又因酒力而不知抗拒之際,被帶往楊男租屋處牀鋪上後,在對他進行口交,阿勝再次驚醒,但仍因身體狀況及恐懼而選擇繼續裝睡,未讓楊男察覺。直至同日清晨5點54分,阿勝佯裝已睡醒之時,楊男才停止其口交行爲。

阿勝審理時證稱,楊男當時半扶半拉將我帶到牀上坐着,我藉口說「想躺在地上」,便順勢躺在空間較狹小的走道上,楊男就拿被子蓋在我身上,當時我的頭很暈,已經是快要睡着的狀態。然後我突然感覺到楊男跪臥在我身體的左側,並扯下我的褲子及內褲對我口交,當時我的意識是清醒的,只是我被嚇到了不敢反抗,只能裝睡。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爲友人關係,竟利用與告訴人相約飲酒後告訴人酒醉不能抗拒之際,撫摸告訴人生殖器及2次口交行爲,造成告訴人心理莫大傷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寬恕。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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