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管帶酒醉女部屬飯店休息卻猥褻 賠償100萬元換免囚

男主管將酒醉女部屬帶到飯店休息卻猥褻(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男主管帶女部屬與客戶應酬,但女部屬喝醉後,他送到飯店投宿,卻脫她外褲及內褲猥褻,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考量他賠償100萬元、達成和解,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50歲的男主管在去年2月16日晚間,以工作應酬爲由與女部屬一同到壽司店內與客戶應酬,女部屬席間因有飲酒而已呈現泥醉之狀態,他將她送到飯店投宿。

不料,男主管乘她泥醉不能抗拒之下,上下其手,受害女子因嘔吐而稍微回覆意識並表示拒絕,他才停止。

後來她的友人經通知而至房內,她當場向其哭訴男主管猥褻過程,並向警方提告,檢方偵結將男主管起訴。

臺北地院審酌該名男主管坦認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全額給付賠償金100萬元,足見他已有悔意,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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