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旅店夜襲入睡男下體 被判刑8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取自Google Map)

羅姓男子投宿同志旅店,趁另名男子熟睡突襲對方下體,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羅表示只是要試探對方有無意思,辯稱「他不要就會轉身啊」。法官認爲被害人被觸碰時,正處於睡眠狀態,羅的行爲構成乘機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本案可上訴。

去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羅男投宿臺北市某同志旅店,於被害人覆蓋棉被外側碰觸他的下體一次,被害人用腳踢開羅的手,羅又將手伸入被害人褲子,撫摸他的大腿及下體,驚醒被害人,用手抓住羅的手,然後報警偵辦。

羅在北院審理時辯稱,投宿的旅店是著名的同志聚集處,關燈時被害人不只1次看他,他以爲對方是同志,纔在關燈後沿着他的小腿摸上去,期間對方沒反抗,如不要就會轉身。

法官審理認爲,案發現場的旅店是否供同志聯誼聚集,被害人有沒有眼神示意,或有無裸露身體拍照、被害人入住的目的是什麼,都無法證明被害人在清醒時,有無意願與羅發生性行爲或猥褻行爲,羅不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在深夜趁被害人睡眠中撫摸,犯後否認犯行,還稱對方有意讓同志碰觸,態度不佳,依法判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