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強吻女友人喊「不要」 她遭壓頭逼口交硬上

沈男假借忘記攜帶行動電源,而邀小雨返家後沈,對她強吻、猥褻而不顧小雨抗拒表示「不要」,而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1名沈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小雨(化名),去年7月相約超商見面,沈男假借忘記攜帶行動電源,而邀小雨返家,返家後沈男將小雨強押牀上,並對她強吻、猥褻而不顧小雨抗拒表示「不要」,而性侵得逞,小雨事後報案,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男2022年7月20日晚間9時許與小雨相約超商見面,見面後沈男以忘記帶手機行動電源爲由,邀約小雨返回其住所。於晚間10時許,在住家房間內,沈男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小雨壓制在牀上,無視小雨表示:「不要」及嘗試以手將其推開,仍親吻小雨嘴脣與身體,接續將其手指伸進小雨內褲並插入小雨陰道內,壓小雨頭部爲其口交,並將小雨長褲脫下,以強暴之方式,對小雨爲性交行爲得逞。

被告審理時辯稱:小雨於性交後主動擁抱被告,並要求被告載送其返家之事實,顯與一般遭受性侵之被害人所會有之行爲有異等語,並以證人小雨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於案發後載我回家前,我們有在機車上擁抱,因爲事發結束後當天晚上,我一直都在哭,我媽媽一直打電話給我,我想要趕快回家,我不記得是誰主動擁抱等語。

法院調查,兩人案發後之LINE對話紀錄,小雨表示,「從我一開始拒絕你的時候你還說好吧不要就不要」、「現在講那麼多都沒什麼意義了,事情已經發生了也不能改變什麼,如果今天是兩情相願也不會讓我有這麼大的傷害、愧疚還有後悔,我是真的真的很難過」,被告則辯稱:「我真的不知道,妳是不願意的」、「我以爲是兩情相願的」,小雨表示:「如果是的話我也不會一直推開你叫你不要用我對吧」,被告才坦承:「對…」「我做了一個非常錯誤的事」、「我也沒辦法 求妳原諒」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爲滿足一己私慾,無視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竟以強暴之方式,而對A女爲性交行爲,其對A女身心所造成之傷害及影響均屬深遠,就社會治安之影響亦甚鉅大,所爲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自陳給付3萬元予A女,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