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贓車持開山刀 強取女子金項鍊變賣遭判7年半

崔男騎贓車持開山刀去搶劫,遭新竹地院法官判刑7年6個月。(邱立雅攝)

崔姓男子去年持自備鑰匙在新竹高峰植物園停車場,竊取一輛機車後,騎到新竹縣發現一名女子身上戴有金項鍊,竟持開山刀跟鋁棒攻擊女子,扯下金項鍊後,騎到苗栗銀樓銷贓,換取6.4萬元現金花用。由於崔男爲毒品、強盜、竊盜累犯,新竹地院法官判處崔男竊盜罪4個月、攜帶凶器強盜罪7年6個月。

崔男去年在高峰植物園停車場,自備鑰匙竊取楊男的機車及安全帽,得手後離去。騎到新竹縣時,發現一名女子配戴有金項鍊,便一路尾隨到附近空地後,持開山刀、鋁棒攻擊女子手及腿,致女子右側前臂、雙側膝部、雙側小腿、右側足部擦傷,毆打到女子無法抗拒後,強行拉扯她頸部所配戴金項鍊。

崔男搶奪金項鍊成功後,夥同不知情的友人一同前往頭份銀樓銷贓,換得6.4萬花用,隨即便將機車丟棄於頭份市區。

楊男及女子報案後,警方發現均爲崔男所爲,但崔男顧左右而言他表示安全帽別人戴過他不敢戴,頭上戴的是自有安全帽,開山刀已丟到頭前溪,至於金項鍊換得的現金已在頭份電子游藝場花用殆盡。

法官調查後發現,崔男早在2017年就有毒品前科遭判7個月徒刑,且攜帶凶器攻擊民衆,對社會治安危害實屬甚鉅,惡性匪淺,且崔男與女子未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未見悔意,也無積極彌補損害。

法官審理後認爲崔男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不思正途謀生,竟爲謀取不法所得,竊取他人機車再攜帶凶器強取財物,使女子受傷,目無法紀,所爲實無足取,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