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聲押11名詐欺嫌犯全被駁回 南院說話了

臺南地檢署追查一起泰達幣詐騙案,向臺南地院聲押禁見11名被告,全被法官駁回,引起檢警議論。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追查一起泰達幣詐騙案,向臺南地院聲押禁見11名嫌犯,但遭法官駁回無保放人,承辦檢察官對裁定結果錯愕、難以接受。臺南地院今天迴應說 ,因爲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法官審覈聲押案應更審慎嚴格檢視,司法應冷靜與理性,如貿然裁押,日後可能衍生刑事補償,對審、檢司法形象均有損害。

南院表示,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針對犯罪嫌疑重大與否,基於偵查角度,對證據評價及證明力範圍自有其想法,但相同的,法官基於中立審覈職責,不僅參考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更需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聲請羈押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此屬審判核心,也是羈押制度從偵查迴歸審判意義所在。

南院說,法官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法院是因個案證據來審查是否需羈押及有無羈押必要,羈押必要性需依照各嫌疑人於個案中所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來做比例衡平考量,政府政策及案件增加比例,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審查羈押要件。法官不應納入與法無關之因素來決定羈押與否。南院對相關涉及詐騙聲羈案件,也有裁定羈押,並非一概駁回,益證裁定羈押系承辦法官本於審判獨立,審閱卷證後依個案做出的判斷。

此案仍在偵查中,南院說,相關證據內容均屬偵查秘密,不便說明,然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應依證據整體視之,不應偏斷,故對涉案公司性質、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爲串證的教戰守則,均屬承辦法官閱卷後對卷內證據爲整體評價後,依法所爲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