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懲處出爐 港務公司、航港局高層全在內
宜蘭南方澳大橋去年10月無預警崩斷。(本報系資料照)
宜蘭南方澳大橋去年10月無預警崩斷,事件造成6人罹難、13人受傷,交通部今日公佈懲處名單,臺灣港務公司歷任董事長、總經理均被記申誡至小過2次,航港局4任局長也在名單內,另有3名港務公司主管被記大過,總共有48人被懲處。
南方澳大橋斷橋事發後,由地檢署執行「司法調查」、公路總局會同專家執行「分析調查」、以及運安會執行「安全調查」,釐清斷橋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交通部綜整港務公司、航港局、公總分析調查報告,並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5月5日公佈的事實資料報告,今覈定行政懲處名單。
交通部表示,前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林健明、督導兼代工務科經理方碩堂皆記大過1次;前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王坤池記大過1次;前蘇澳港營運處工務課課長、工務科經理馬肇南記過2次;歷任工務科經理黃維力、鄭智中則分別被記過1次、申誡1次。
基隆港務分公司未能督導蘇澳港營運處,察覺所維管特殊性橋樑並辦理檢測,現任總經理劉詩宗在內的歷任總經理,皆被記過2次,歷任總工程司、工務處長、副處長等人,皆被記申誡1至2次。
總公司部分,前董事長吳宗榮請辭獲准、負起政治責任,歷屆董事長蕭丁訓、張志清、吳盟分由書面警告加重爲記過1次,前董事長吳宏謀因任期僅9個月,爲記申誡2次。歷任總經理李泰興、現任航港局長郭添貴,記過2次;現任總經理陳劭良事發時任期僅4個月,故記過1次;其餘工程副總、工程處長、副處長,皆依情節輕重,被記過1次至申誡1次不等。
航港局部分,前局長黎瑞德、祁文中、謝謂君,記申誡2次;歷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簡任技正、科長,記過1次;歷任港務組組長記申誡1次至2次懲處。現任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因曾擔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故記過1次;現任副局長陳賓權,雖曾擔任港務組組長,但因僅半年故被記申誡1次。
交通部指出,港務公司有3大疏失,包括未盡注意驗收及交接、檢測維護未盡注意以及未建立橋樑檢測與督導制度;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未具以落實查覈,未充分監督港務公司,也有督導不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