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在即、女生爲何不用當替代役?民衆:根本違憲

記者黃鬱棋特稿

「欠國家的,遲早還是要還。」扣除掉身體有缺陷等特殊原因,每位臺灣男子都有服兵役義務;但是募兵制在即,當兵的「傳統」眼看就要被打破。既然2013年募兵制開始推行,1994後生的男子只剩下「4個月軍事訓練」,有網友質疑:都不用當兵了,爲何女性不用服替代役?

張書毓憲兵機車連一大「嬌」點。(圖/國防部)

臺灣的「募兵制實施計劃」,已於2011年底生效;1994年以後出生的男子,免服兵役、改爲接受4個月的常備兵軍事訓練,大專生甚至可在暑假期間分兩次受訓;而2013年起,尚未服兵役、又未達免役條件的男子,依舊要服兵役,若有多餘兵力則安排改服替代役。臺灣當兵的制度大改變,已經引起正反兩面數不清的爭執;有人認爲「男生當過兵,纔算男人!」也有人堅持「當兵只是學掃地,根本浪費時間。」而批踢踢實業坊現在卻興起第三個說法:「既然都不必當兵了,爲何女生連替代役也不用當?」

爲什麼會出現這項爭議呢?原來是「憲法」與「兵役法」的說法有所不同,所造成的認知差異。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但是憲法第二十條卻寫着:「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到底是男子該當兵,還是全部人民都要當兵呢?兵役法難道跟憲法牴觸,違憲了嗎?

事實上,大法官釋憲第490號早就有所解釋:

立法者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爲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爲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考量,非爲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複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基礎,且爲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爲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巾幗不讓鬚眉,憲兵副總士官長劉畢莉。(圖/國防部)

從大法官釋憲我們不難發覺,服兵役與否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與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而決定的。但是這個大法官釋憲,是在「替代役實施」以前的事了。2013年募兵制開始推行,1994後才生的男子只剩下「4個月軍事訓練」,難道女生連最基本的「替代役」都不行嗎?有網友認爲:「男生又不用生小孩,當然要回饋國家一下。」但是也有反對立場表示:「現在少子化,越來越多女生也不生小孩了;爲什麼不必回饋國家?」

這個議題不可能有一致的答案,當兵也不全然是壞事,當過兵的男子會有許多「當時痛苦、過後珍貴」的回憶。但此事確實值得好好思考:越來越多的女孩子選擇投身軍旅,做一個志願女兵女官,巾幗不讓鬚眉。替代役難道還成問題嗎?報效國家,爲何只是男性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