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擬增加規定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這樣規定進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爲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