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刪「懲戒權」 父母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爲
▲法務部修《民法》刪「懲戒權」,父母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爲。(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法務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爲對未成年子女爲身心暴力行爲之藉口,爲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改爲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爲等,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爲了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的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修正民法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非身心暴力的方式,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第1085條之條文本爲「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經過修正後改爲「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爲身心暴力行爲」。
法務部說,此次修法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爲身心暴力行爲,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