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嚇到別人...攀爬花蓮菁華拱橋竟不裁罰 公所明示禁止

▲爲避免民衆追求刺激攀爬菁華橋頂花蓮公所加強周邊明示禁止攀爬等舉動的公告違反者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辦理,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圖/花蓮市公所提供 下同)

記者兆麟/花蓮報導

今年8月初郭姓男子魏姓女子疑爲拍攝出海口美景,攀上花蓮市菁華橋拱橋頂端,遭警方移送法辦,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日前以沒有驚嚇他人之行爲,裁定不罰,結果引發議論。花蓮市長魏嘉賢今天上午接受媒體採訪時對於此一事件,強調攀爬照片臉書流傳後,包括他在內,有許多人都被「驚嚇」到,因爲這樣的行爲令人捏把冷汗,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下,萬一不慎從橋頂摔下來,後果不堪設想,年輕朋友想找刺激,千萬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爲避免民衆因爲追求刺激等因素而攀爬菁華橋頂,花蓮市公所將加強周邊明示禁止攀爬等舉動的公告,違反者將通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辦理,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魏嘉賢呼籲民衆勿做危險舉動,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之虞

爲避免類似行爲再度發生,市公所在郭姓男子與魏姓女子攀爬事件發生後已於菁華橋兩端貼有禁止攀爬橋頂的警語

魏嘉賢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市公所將在菁華橋兩端置放明顯警語及公告,同時會加強巡邏,及運用周邊監視器設備,若有類似行爲發生,將會通報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