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同住過還人間蒸發30年 父子關係有名無實他不要了

沒同住過還人間蒸發30年,父子關係有名無實,他決定不要了,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1977年被男子阿華(均化名)收養爲養子,但他被收養後仍與生母同住。不料,阿國在21歲服完兵役返家時,就未再見過阿華,且阿華出境後至今未再入境,雙方失聯已近30年。阿國不滿父子關係有名無實,缺乏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父子親情,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歸併,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法官審酌,阿國與阿華當年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卻未共同生活或建立實質的親情關係,阿國被收養後仍與生母同住 ,阿華自阿國退伍後,雙方就沒有聯繫,至今已逾30年之久,且阿華出境後未再返臺,雙方多年來未曾見面、聯絡。

法官認,雙方的感情及信賴已有破綻,而與收養是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日前依宣判,收養之目的既然無從達成,而阿國主張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阿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